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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其它利用车、船、飞艇、气球等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用于出让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出让活动。
市规划局是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规划和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监督管理。
市建设(园林)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财政局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事项、重大违法案件处理等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户外广告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并经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对现有不符合规划方案设置的广告、店招店牌,逐步规范到位。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城市容貌标准。
(二)应当规范有序,相对集中,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文明,按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昆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技术规定及其它质量、安全标准,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四)户外广告右下角或外侧面必须附置由城管执法局、工商局、规划局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统一编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交通、消防和建筑设施安全,有损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的;
(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三)市政府规定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简便、效能的原则进行。
(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设置的条件: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事项。
(二)户外广告审批程序: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户外广告登记(变更)申请表》,由规划局、城管执法局联合审批,工商局审核后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批准年限:户外广告设置批准年限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使用年限,设置批准年限期满后,应提前30天向有关部门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未经批准一律拆除。以有偿出让使用权方式取得的,一般根据拍卖年限确定。
(四)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广告、店招
店牌等设置方案,应与建筑立面方案同时报批。大型商场和超市的自设性广告立面效果单独审批,设置面积从严控制。建筑工地围墙广告只能用于宣传本工地项目的内容,不得作为经营性广告。
(五)城区范围内在规划期内的户外广告更换画面、短期(一个月之内)临时设置活动宣传牌的,由工商局、城管执法局负责审批,审批到期后不再同意续办。市区和镇区中心广场开展公益性活动时,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性广告。政府大型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由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另行审批。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出让管理。 (一)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取得,由政府通过指定的单位采取拍卖、招标等合法方式公开竞争取得。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依本办法出让。
(二)纳入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的广告包括:利用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广告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立体模型等广告。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年限一般为2年,户外广告阵地的出让年限一般为3年。具体出让年限在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予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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