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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
动态更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1]25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01 【实施日期】201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
知
(锡政办发〔2011〕2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无锡市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无锡市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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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9〕162号)要求,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我市开展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标
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基础上,以“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为基本原则,调查统计2010年全市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动态更新,为构建“十二五”环境统计改革平台奠定基础,为核定“十二五”总量减排基数提供基础数据。 二、调查时点
调查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0年度。 三、对象和范围
2010年度更新调查对象分别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工业污染源
工业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
工业污染源采取重点调查企业发表调查、非重点企业按比例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调查。 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以无锡市为筛选基本单元,按照《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的筛选原则,筛选出工业源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各市(县)、区环保部门根据市下发的初步名单,按照《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的调整原则补充新增企业、删除关闭企业,形成更新调查重点调查单位最终名录库。根据重点调查工业源更新调查排放量及非重点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比例,核算工业源非重点调查企业的排放量。 (二)农业污染源 2 / 3
农业污染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以各市(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
畜禽养殖业以各市(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统计达到养殖专业户规模以上的区域养殖量,并根据该地区养殖专业户的平均排放强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养殖规模符合《农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须全部纳入重点调查范围,逐个发表调查。
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200头(出栏)、500羽≤蛋鸡<20000羽(存栏)、2000羽≤肉鸡<50000羽(出栏)。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养殖规模为: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200头(出栏)、500羽≤蛋鸡<20000羽(存栏)、2000羽≤肉鸡<50000羽(出栏)。 (三)城镇生活污染源
城镇生活污染源的调查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内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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