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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考研经济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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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7 17:14:26

经济法

第二节 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混淆行为的概念

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广义:对产品、质量、价格、广告以及一切代表企业商品或者企业信誉的外在标志的混淆; 狭义:经营者在其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质量标志、产地等与他人标志混淆,特别是知名商品的标志的欺骗性行为。(中国) 二、表现形式

1、仿冒他人经法定程序获得的外部标志:不经任何授权,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经法定程序获得的外部标识的行为,包括经注册登记合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企业商号名称、服务标记等商业标志。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

(2)假冒他人(或企业)名称权(姓名权)的行为;

2、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经营者为了牟取竞争的有效地位,虽然不在自己企业的名称、商号、商品或商标等中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使用的企业名称、商标以及商号、字号等商业标识,但对这些经营者的合法外部标志进行不正当的使用的行为。

3、不正当使用自己合法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使用其本身合法拥有的商业外部标识,包括经过注册登记取得的和未经注册登记但合法拥有的标识,造成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相混淆,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反向假冒:擅自更换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以及其他特有的商品标识并将更换标识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2)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外观专利、企业名称,造成或者足以造成市场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5、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上或国内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 “名优标志”是指在国际上或国内由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评定颁发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荣誉标志。

所谓商品产地,是指商品的制造地、加工地、出产地或商品生产者的所在地。 三、法律规制

(一)对混淆行为的认定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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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1、主观故意性;

2、混淆的特定性 知名商品的认定依据 P409

认定混淆行为:首先是确定被混淆的特定经营者和特定商品

3、后果的误导性:以“一般消费者”的理解不发生偏差为认定标准。“普通注意力”是指非专业人员的注意或者非特别的注意。 (二)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第三节 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一、概念: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与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二、表现形式

(一)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包括产品的生产者、产品成分、制造方法、产品性能、产地以及产品有效期等,更加主要的还有经营者或者产品的获奖标志、认证标志等,它们代表了产品的商誉和其经营者的声誉。

(二)商品价格的虚假表示 1、虚构原价慌称打折的价格; 2、利用比较进行虚假宣传;

3、以部分低价商品的宣传作为诱饵,把消费者引诱来后进行转换销售; 4、以所谓免费或故意模糊省略的词语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 (三)变相广告宣传行为(完全虚假)

(四)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可能不完全虚假) (五)诋毁性比较广告行为 1、针对特定对象的比较; 2、顶级广告。 三、法律规制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一般认定 1、宣传主体是经营者; 2、宣传行为虚伪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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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传后果引人误解(客观要件)

(1)认定“引人误解”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判断力作为是否误解的判断标准; (2)虚假宣传行为应与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不实广告作必要的区别;

(3)即使有些广告宣传的内容从陈述上看是真实的,但仍引起人们的误解,也应当认定为虚假宣传; (二)引诱性广告的认定:有奖销售 (三)诋毁性比较广告宣传行为的认定 (四)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广告法》

1、行政责任: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更正广告;罚款制度。 2、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狭义:一般只包括工业适用的技术。

广义:泛指工业、商业以及其他经济事业的秘密信息。 1、技术信息:产品配方、关键数据等; 2、经营信息:经营计划、客户名单、标书等; 3、管理信息:管理模式、公关技巧等;

我国: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特征

1、非公知性(秘密性);

2、管理性:客观保密、主观保密;保密措施合理、具体、有效。

3、经济性(价值性):现实的经济利益和使用后可能体现出来的潜在的经济利益,既可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增加,也可以体现为损失的减少。 4、实用性。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一)表现形式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我国:盗窃、利诱、胁迫等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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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观恶意)。类似销赃 (二)危害

1、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扰乱社会公平竞争秩序;

3、阻碍技术进步和遏制创新的积极性。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法律制度

1、民事法律规制模式:强调商业秘密的财产权性质,从保护权利角度进行规制; (1)合同法律规制; (2)侵权法律规制。

2、竞争法律规制模式:强调对竞争机构的破坏作用,从维护竞争秩序角度进行规制; 3、专项法律规制模式; (二)违反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美“扣除领先时间”原则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返还商业秘密的载体; (3)销毁侵权物品; (4)罚款。 3、刑法规制

重大损失: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特别严重后果: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人犯罪:双罚制

第五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概念及其危害

(一)概念:经营者为了推销产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以慌称有奖或超过限度设奖等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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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二节 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混淆行为的概念 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广义:对产品、质量、价格、广告以及一切代表企业商品或者企业信誉的外在标志的混淆; 狭义:经营者在其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质量标志、产地等与他人标志混淆,特别是知名商品的标志的欺骗性行为。(中国) 二、表现形式 1、仿冒他人经法定程序获得的外部标志:不经任何授权,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经法定程序获得的外部标识的行为,包括经注册登记合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企业商号名称、服务标记等商业标志。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 (2)假冒他人(或企业)名称权(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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