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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变更手续须知
一、校(园)址变更
1.举办者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在举办者的变更请示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
3.租赁或购买新校(园)址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校(园)舍整体和各楼层的建筑设计平面布局图;
4.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新校(园)址的规划证明,镇(街)宣教办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住宅小区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有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新校(园)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备案凭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卫生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董事会成员名单;
7.变更校(园)址后的办学章程(最后一页举办者签名、按指模);
8.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筹建中变更校(园)址,提交以上1-4项材料。(变更请示不用加盖学校或幼儿园公章)
二、举办者变更
1.新、旧举办者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新、旧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在举办者的变更请示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
3.变更协议书需经市公证处公证,提交公证书,新举办者如果是合作办学的,需另提交合作办学协议公证书;
4.新举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家庭成员情况;
5.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6.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举办者的验资报告; 7.新举办者为学校(幼儿园)缴交办学风险金的证明; 8.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9.变更举办者后的办学章程(最后一页举办者签名、按指模); 10.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筹建中变更举办者,提交以上1-4项材料。(变更请示不用加盖学校或幼儿园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新、旧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新、旧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请示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
3.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家庭成员情况;
4.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5.缴交办学风险金的证明; 6.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7.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的办学章程(最后一页举办者签名、按指模);
8.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筹建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以上1-3项材料。(变更请示不用加盖学校或幼儿园公章)
四、扩大办学规模
1.举办者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在扩大办学规模请示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
3.租赁或购买新增校(园)址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校(园)
舍整体和各楼层的建筑设计平面布局图;
4.如有新增土地的,则提交土地使用规划证明;
5.新校(园)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备案凭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卫生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董事会成员名单;
7.变更办学规模后的办学章程(最后一页举办者签名、按指模);
8.缴交办学风险金的证明; 9.扩大办学规模的验资报告书。
五、办学章程变更
1.举办者提出书面报告(落款处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并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一式两份);
2.镇(街)宣教办在书面报告上签署意见(负责人亲笔签名、盖宣教办公章);
3.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办学章程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4.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5.董事会决议;
6.新的办学章程(一式两份,最后一页举办者签名、按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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