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4、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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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7、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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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9、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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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停航、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11、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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