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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
在民族学中指地理上靠近,语言上相近,血统同源,文化同源的一些民族的集合体,也称族团。比如中华民族可分为华夏族群,百越族群,百濮族群,氐羌族群,苗瑶族群,突厥族群,蒙古族群和女真族群等
米德的自我概念
米德认为在社会心理学中,我们并不使用组成群体的那些单个的个体的行为来构造社会群体的行为,相反,我们从特定复杂的群体行动的社会整体出发来分析那些组成这个群体的单个个体行为。因而,他是从社会整体这个角度来定义自我的。他指出自我是一种社会实体,不能象希腊学者将其定位在心脏、大脑或者其它器官的。它是一种必须与整个身体联系起来的社会实体,只有自我与身体联系起来了,它才能与环境联系起来。自我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存在,必须把它当作整个社会系统和社会过程得组成部分来考虑;个体的自我只有通过社会及其中不断进行的互动过程才能产生和存在。并且自我具有下列特征,即它是自己的一个对象——这种特征既使它与其它对象区别开来,也使它与身体区别开来。所以,在表明人类都有自我之下,米德仅意指人是他自身的客体。 米德首先对他的自我概念做出了社会的限定,即它是从社会整体、社会和个体的互动的视角来定义自我的。在选取了研究的切入点之后,他展开了对自我的构成性分析——客我的一面和主我的一面。作为客体的自我,是客我。米德指出客我是一个人自己采纳的一组有组织的其他人的态度。客我是内化了的共同体的态度,是“概化了的他人”和团体规范的总和。是从他人的立场上评价和预测自我的反思方面。与客我相对的是主我,它是有机体对其他人的态度做出反应,以主体姿态出现,它是允许更多的具体目标或结果出现的发动机。 主我是个体在社会情境中对照自己的行为举止所做出的行动,他只有在个体完成了某种活动之后,才进入他的经验,因而,主我是不确定的;而客我是作为自己审视和评价对象的自我,是组织化的他人的态度,是社会价值观的映射,因而是确定化的和制度化的。主我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他不断地对他人、对群体、对自然环境做出反应,调整自己。这种调整会改变他所反应的那一环境的类型,世界也相应的变成了另一个世界;而具有稳定性、必然性、普遍性的客我则能够得到共同体的承认。当然,就构成个体自我的主我与客我的关系而言,米德指出,这二者共同构成整体的自我。这种整体统一的共同归属是社会,因为从本质上说,自我就是一个社会过程,它借助于这两个可以区分的方面不断进行下去。作为社会实体的自我其产生依赖于三个条件:语言——有意味的符号、玩耍、游戏。姿势的对话和语言都是一种符号。只有这种符号的理解成为共同的经验时,交流才成为可能。通过交流沟通,个体获得了我们所说的某种心理内容,或者是说获得了自我。米德指出,自我在婴儿的早期并不存在,通过其与周围的诸社会个体的符号互动,作为他与该社会互动过程以及其中诸个体之关系的结果才产生出来。
具体来说,个体自我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玩耍阶段、游戏阶段和概化他人阶段。在玩耍阶段,儿童开始表现出看待自己的能力,即把自己与周围环境区分开来。在玩耍中儿童可能扮做一个母亲、警察或教师,在不同角色的扮演中视自己具有了一种把自身置于那些有意义的他人地位的能力。由此发展下去,以自我为中心的玩耍让位于游戏规则和配合。个体开始懂得它必须按照他在一个既定角色网络中所处的位置来看待自己,必须按照他如何与他人发生联系的方式知觉自己。正在玩棒球的人做什么是由他所具有的这个球队的其他每一个人的态度控制的,这些人的态度至少可以影响他自己特定反应。个体把这些他人的态度内化于自己心中。当个体把采取他人的态度来知觉自己的态度或行为的观点扩大到他所在的社区或社会时,自我发展进入最后的阶段——概化他人阶段(或称为“一般化他人”,the Generalized Other)。这时,个体被认为有能力假定推断一个社区总的观念,或总的信仰、
价值和规范,也就是说:第一,个人在对待与之互动的他人时,更有能力来确定自己应采取何种适当的反映;第二,他把可以评价的自我形象从具体他人的期望扩展到更加广泛的社区标准和观念上去。因此,只有当个体采取它所从属的这个社区或社群价值、观念和规范时,他才能确实发展一个完整的自我,或者说拥有它已经发展成的这种完整的自我
迪尔剀姆在此书中的第一大成就就是指出了社会学所研究的特殊现象―――社会事实,这是使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所必备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社会事实呢?根据迪尔剀姆的定义,“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从这个定义上,我认为社会事实应该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客观性。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必须是外在的,即客观的,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社会中,诸如法律、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现象都是独立地客观地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之外。同时,个人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中也可以看出有一种集体的成分存在,它们构成了社会的集体意识的部分,独立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尽管许多社会事实可以通过社会化过程被个体内化,但个人最初还是面对着作为外部现实的社会事实的。”
第二,强制性。也就是说,社会事实都是对个人产生着约束力量的。社会事实“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个人逆来顺受或许感觉不到社会强制的压迫,然而那种压迫力却总是客观存在的。正如人们生活在空气中,并不觉得空气的重量,但空气的重量仍然总是存在一样⑤。如果个人的社会化进程顺利,成功将社会的各种约束内化为自身的行为的一部分,内化为自身意识的一部分,那么他就不会感觉到社会事实的强制力;相反,如果个人的要求与社会所引导的倾向发生冲突,他就会马上感觉到强制力的存在,并且一旦违反了,就会受到社会各种各样的惩戒,如逮捕、舆论谴责等等。
第三,普遍性。我认为这里应该明确的是,迪尔剀姆所指的普遍性并不是来自大量个体的事实的总和,而是来自一种集体的属性,集体于此是一个最小且不可分的单位。“社会事实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一种现象所以能够成为普遍现象,是因为它具有集体性,也就是说它或多或少是带强制性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就能够成为集体性的现象。这好比在一个团体中,团体的力量使每个成员采取相同的行动,这种团体行动能够触及各个成员,是因为它存在于集体之中,所以能触及其中的各个部分;而不能反过来说,因为它存在于各个部分,所以能触及全体。⑥”社会事实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通过对个人的强制来实现自身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
社会动力学是在静力学的基础上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速度、方向和规律的学说。
孔德认为,人类社会总体发展的特征是,人身上的动物性逐渐削弱,其知性、德性逐渐发达,并最终取得支配地位。在这一过程中,文化、文明起着决定作用,或者说,社会生活是由精神、道德原则决定的,社会的发展是由精神、道德的完善决定的。人类社会进化的总方向是:由于文明的发展,人的物质条件不断改善,人的潜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人不再完全受肉体需要的束缚,越来越求之于社会本能和理性,人的本质属性将得到充分展现。
三种权威
有社会组织的地方就有统治和管理,有统治和管理就得有统治的道理,人们服从统治的道理就构成了权威。任何一种组织,都是以某种形式的权威为基础的。权威能消除混乱,带来秩序,实现组织目标,推进社会发展。马克斯·韦伯是对权威进行理论剖析的第一人,他对权威进行了历史的考察,认为正当的(或称为合法的)权威不外乎三种历史形态。即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法理型权威。韦伯认为,组织与权威的关系密切,任何一种形式的组织都以某种形式的权威作为基础,没有权威,组织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条件,这即就是著名的权威理论。 1. 传统型权威
传统型权威是一种最古老的权威形式,来自于习俗、惯例、经验、祖训等等。由传统权威支配的社会组织,统治者依照传统形成的组织规则来治理臣民,芸芸众生对长官的服从来自于传统赋予长官的固有尊严。这种社会组织就是人们常说的家长制。在家长制组织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并非“上司”与“下属”的关系,而是主子与奴仆、家长与子女的关系,他们所遵从的规则,是社会传统的习俗和惯例,而不是法律制度。传统权威的本质是“顺从”。
传统型权威支配下的社会组织有三种亚形态,即族长制、世袭官僚制与封建制。族长制是传统权威统治的最初级形态,起源于氏族社会,但它大量存在于各种社会形态之中,既便现代社会中也不乏这种组织形态的存在。各种家族制企业、乡土社会组织以及初级形态的帮会等等,仍较多地拥有传统权威特征。世袭官僚制与封建制是传统型权威的两种进化形态,是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规模扩大与制度细化的结果,是由氏族组织向国家及其他大型组织转变时出现的更高级形态。
2. 魅力型权威
这种权威又可称之为超人权威或神授权威,它建立在非凡人格、英雄气概、创业奇迹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它来自于对领袖个人魅力的崇拜。所谓魅力,即一个领袖人物的超越凡俗的品质,它可以是不同凡响的气质、人品、性格、学识、智慧和能力,也可以是凡人不能理解的神授魔力。具有魅力权威的领袖人物,必须拥有某种超人类甚至超自然的,也是其他人无法企及的力量或素质。超人权威的本质是“敬仰”。
魅力型权威的核心是个人崇拜,这种组织所依赖的往往是某种信仰,而不是强制性因素。所以,要维持个人崇拜组织的生存发展,领袖人物就必须不断地以某种新的方式来表现出他的魅力。这就像现在体育明星、演艺明星一样,只有不断地创造出新的奇迹,为“粉丝”提供新的刺激,才能保持崇拜者的兴奋和激情,否则就会失去其受人崇拜的魅力。所以,这种权威是最不稳定的,也是不能持久的。一般来讲,伴随着领袖的魅力的失去,这种个人崇拜组织就会转化为传统型组织或法理型组织。这种转化过程,即社会学中常说的“祛魅”。
3. 法理型权威
这种权威又可称之为法定权威,是建立在相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则的合法性基础之上。法理型权威以规则为统治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点,只有根据法定规则所发布的命令才具有权威,人们普遍遵守规则、信守规则,规则代表了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普遍秩序。法律和规章有契约式的,也有强制式的,但是,法理权威的形成依赖于法律和规章表现出来的理性。“通过协议的或强加的任何法都可能以理性为取向,即目的合乎理性或价值合乎理性为取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并制订成章程,同时有权至少要求团体的成员必须尊重它。”正是这种从理性所衍生出来的规则成为了法理型权威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法理权威的本质是“理性”。
法理型权威是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是理性追求的体现。相对传统权威和超人权威,它最稳定且最有效率。这种权威下的组织关系是法定的,组织的行为
规则体现了理性。所以,它是现代社会最为普遍的权威类型,其他两种权威最终会向这种权威演变。
韦伯的权威理论,从学术上理清了人类社会权威的头绪,对繁杂的权威现象进行了类型学论证,试图揭示权威背后的本质含义。不管是赞成韦伯观点的,还是反对韦伯观点的,在此后的学术研究中,都跳不出韦伯构建的权威体系。甚至在有关权威的术语上,三种权威的词汇和表述都成为后人很难超越的范式。管理离不开权威,所以,管理学研究也就离不开韦伯。很有意思的是,在管理学著作中,对韦伯介绍的详细程度,同著作的普及程度成反比,同著作的学术深度成正比。也就是说,对管理学研究得越深入,韦伯的重要性就会越明显。
情景定义
情景定义是社会学家托马斯用来解释人们社会互动机制或过程的概念。它指人们在行动之前.对自己所处和面对的情景进行的审慎考虑和主观解释,这种解释对人们采取何种行动有直接影响。
社会变迁的原因以及影响变迁的因素
引起社会变迁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变迁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其他原因都是受这个根本原因的制约和影响的。
1、发明和发现。发明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特有的能动性。发明就是原来没有的事物被创造出来。社会学家认为,发明直接或间接地引起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改变,推动了社会的变革与变迁。
发现也是如此。众多的发明和发现,直接或间接地改变了生产力,提高了生产率,进而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关系。同样,也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因此,我们说,发明和发现是社会变迁的重要因素之一。
2、文化传播。社会变迁无论是局部的变迁,还是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变迁,必须有新的思想、新的工具和新的模式出现以后才能发生,没有新的事物的出现,社会是不会发生变迁的。这些新的事物可以是本地区、本民族或本国家的,也可以是外地或其他民族和国家的。其他地区、民族或国家的发明或发现的新事物,传入另一个地区、民族或国家,就会引起那里的社会变迁。文化的传播可以是自然的、通过正常的途径展开的,也可以是在入侵或战争之中生产的。入侵和战争对于文化的传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入侵者或者把本民族的文化带到被占领地;二是占领该地区之后,逐渐地接受当地的文化。在当今社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更促进了文化的传播与交流,促进了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与进步。
3、人口和自然因素。人口因素在前面的许多问题中都提及到,因为,人是社会的构成,人口的数量、质量、密度,人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等都会在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形成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影响。
此外,自然环境也是社会变迁中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自然条件包括地理位置、气候和自然资源,以及自然灾害等,世界上的著名港口城市都是因为其自然地理环境的作用,使其成为著名的城市。但是,也有由于现在通商路线的改变而使这些城市衰退。同样,地震、瘟疫等自然灾害都会成为影响社会变迁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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