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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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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 2:34:36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6、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7、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电子公告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其中: (一)、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备现有规定中有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的基本条件。

2、从业人员要求:话务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初级话务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不少于8人。 注:如租用其他单位呼叫中心系统及话务员座席开展业务的,要求工作人员中具有初级话务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不少于10人。 3、经营场地要求:不少于75平方米。 4、业务设施要求: (1)利用接入公众通信网络的呼叫中心系统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技术手段、实现方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 (2)已购和预购的设备须适应业务开展的要求;

(3)自建话务员座席不少于10个(如租用其他单位呼叫中心系统及话务员座席开展业务的,则所租话务员座席不少于20个)。

5、拟开展的服务项目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有关“呼叫中心业务”的定义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IDC/ISP业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人员要求:申请企业需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专人转岗制度,配备与本企业接入网站数量相匹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要明确2名应急联系人,负责7*24小时应急联系处置工作,每接入1万个网站至少配备2名专职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客户服务部门,配备专职投诉处理人员,设置用户投诉处理公开服务热线。 2、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要求

(1)申请经营IDC业务的企业,应利用自有或租用的机房和场地,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以及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机房要满足《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的相关规定;所使用的交换和路由设备应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IDC机房包括UPS、发电设备、冷却系统、机柜等设备。IDC机房和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或者租用合同、机房设计文档、监理报告、机房施工文档等。

(2)申请IDC和ISP业务的企业,应建立独立并具有以下功能的IDC和ISP企业资源和业务管理系统。

——建设企业端互联网网站备案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变更所接入网站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并实现与部、省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连接。

——建设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记录接入资源的分配、使用、出租、转让等信息,对接入资源异常使用实行日常发现、分析和处置,并实现与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系统的连接。 ——提供虚拟主机(存储空间出租等)的IDC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在本企业进行主机脱管并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客户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并报电信主管部门。 (3)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IDC和ISP企业,应按照《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的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获得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质,并严格落实域名实名注册要求,规范域名注册服务行为。

(4)申请经营IDC和ISP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安全管理要求,并建设相应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网络安全管理要求。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工信部保[2009]157号)、《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工信部保[2011]545号)的要求,落实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制定并完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接受主管部门对各项网络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违法网站和违法信息的巡查与处置、用户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安全评估等管理制度。按照《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等标准要求,建设IDC和ISP信息安全技术管理手段,具备基础数据管理、访问日志管理、违法违规网站及违法信息发现处置等技术能力。

(三)网络托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已取得省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具备承担相应业务的技术装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4、有维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措施。 (二)从业人员要求:

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设施维护管理或维护工作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通信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2、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职称中,具有相应通信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相应通信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企业的工人队伍中,持有相应托管业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7人。

3、申请代维铁塔业务的企业还必须有5人以上持劳动部门颁发的登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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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6、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7、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电子公告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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