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9自考毕业论文范文:无人驾驶汽车事故风险与刑法规制
居安思危, 思则有备, 有备无患。笔者认为, 在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强人工智能的到来将不会对人类造成任何伤害和威胁时, 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有义务将风险纳入规范的范畴。在放任和限制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应用的选择上, 应始终以保护人类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正如无人驾驶汽车最终将发展到强人工智能阶段, 如果深度学习而产生独立意识和意志的无人驾驶汽车可能做出伤害人类的行为, 就应当限制强人工智能技术在该领域的应用。而一旦强人工智能阶段的无人驾驶汽车伤害了人类, 不仅可以追究无人驾驶汽车研发者、使用者的监督失职的责任, 还可以对无人驾驶汽车本身进行惩罚。[19]
当然, 建立无人驾驶汽车的刑法规制体系的同时, 还应当留有一定空间, 并遵循必要的限度。首先, 源于刑法的谦抑性, 若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法规可调整无人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 或其他刑法罪名已能够包容所规制内容, 就应当遵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其次, 过于严厉的法规不利于无人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就如同一把双刃剑, 对其适当的约束可以促进社会生活的发展, 对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视而不见则可能导致危害后果的失控。因此, 应建立有弹性的刑法规制体系, 将相关风险纳入规范的过程也应保持必要限度。 四、结语
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来到, 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不断扩大, 其可能产生的风险也在提高。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具有将其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行为的风险, 也有应用过程中汽车使用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还有因犯罪主体难以确定造成的刑事归责困难的风险。因此, 人类在乐享科技进步的同时, 应对其可能带来的风险保持警惕, 随时确保风险的产生具有可控性。刑法对无人驾驶汽车应用的规制不可或缺, 应当加快建立无人驾驶汽车犯罪刑罚体系, 明确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确保无人驾驶汽车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宏, 刘大力.从无人驾驶汽车奔赴世博会看未来汽车[J].机电产品开发与创新, 2010 (6) . [2] Adeel Lari, Frank Douma, lfy Onyiah. Self-Driving Vehicles and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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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买部无人驾驶车, 还要学习反黑客技术
[EB/OL]. (2016-06-15) [2018-04-20]. http://www. ifanr. com/6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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