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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 凡信息产业部及原邮电部和总部基础网络部、省基础网络部规定的维护报表、定期测试记录、质量分析报表、值班记录和其它原始记录等,均应按季分月由计算机磁盘存档管理,集中存放,保管期至少三年。其中光缆系统运行状况报表、按年度统计的质量统计分析表及重大故障事故的处理,修复记录应长期保存,不得销毁。本地网应逐步实现传输网维护工作和技术档案资料的计算机管理,建立相应的数据资料库。
第六节 备品备件和仪表工具的管理
第42条 维护用的各类仪表和工具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仪表的附件、测试线、电源线和使用说明书等均应保持完整。
第43条 仪表和工具的借用与归还应办理手续,并应对性能作必要的交接检查。
第44条 仪表应经计量部门按期进行计量检验,未经计量检验合格,原则上不允许使用。
第45条 维护人员应按照仪表说明书和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仪表,维护中心应对维护人员进行必要的仪表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第46条 贵重仪表应定期通电检验。所属附件和说明书,计量结果、故障及维修情况均应予以登记。仪表有故障时,不得擅自修理。
第47条 为缩短障碍历时,机房应配置备用机盘和建立备盘管理卡片,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重要备盘要统一安排时间检查(每年应有一次)。新建工程的备用机盘在移交时,应由工程部门协同维护部门上机检查,以确认功能是否完好。传输维护中心和机房应配置各种规格的熔丝、尾纤、高频跳线等备件,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48条 应急电缆、光缆(包括其插件)应逐盘编号,表明型号、长度和端别并妥善保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试,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测试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七节 工程随工和验收制度
第49条 本地网传输维护部门对本地网各类传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应派员参加工程设计会审、工程监督、初验和参与终验的全过程。
第50条 在工程施工的各阶段,维护部门所派的工程随工人员的职责是代表建设方,及时了解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代表维护部门配合工程施工。随工人员有权制止违背工程质量要求的施工和不安全的操作等。并应向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第51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所在局(站)的各项生产维护的规章制度,尤其在运行业务的机房施工时,更要服从随工人员和机房值班负责人的意见,确保通信安全。
第52条 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维护部门应认真把好工程验收质量关,应协调建设部门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条款逐条逐项进行验收,验收测试应有工程随工人员评定意见,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时解决,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工程设计、竣工资料、验收记录等资料要登记汇编造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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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条 执行标准为《中国联通基础网络部工程设备初(终)验报告》,《中国联通基础网络部设备工程施工工程初(终)验报告》,《中国联通基础网络部线路工程施工工程初(终)验报告》版本。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一节 通则
第54条 本地网设施是完成通信传输任务的物质基础。凡是已经开通投入正式运行的主备用设施和经上级审批代为维护的设施,均属维护和管理的范围。
第55条 各类传输设施在工程施工合格,技术指标良好,设计施工文件、图纸、技术资料完整准确,在相应维护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即应开始执行本规程有关管理和维护规定。
第56条 各维护单位对各类传输设施的技术和质量状况,应按规定加强管理,以保证设施的完好,设施完好的主要标准为:
1.各类设施的技术指标电气和传输性能应符合技术指标体系的相应要求; 2.结构完整,部件齐全,设备清洁; 3.运行正常,使用良好;
4.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图纸与设备相符。
第二节 设施管理
第57条 本地网各种设施的管理应由各本地网主管部门负责。维护部门具体执行日常管理工作。设施的调拨、停用、报废、拆除、转让等应严格遵照管理权限,报所属主管部门批准。
第58条 各类设施,工程验收时,应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清点核查相关备件、图纸、资料等。投入业务运行后,无论主、备用设备、待调设备和代维设备等均应保持其应有性能。备用盘、附属器件、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均应完整无缺。
第59条 传输网络结构,传输系统和传输设备的局向和路由等不可随意改变,传输网必要的局部调整,可由专业维护中心制定方案,报运行维护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 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第60条 本地网各设施经长期使用,与同类设施相比障碍较多,质量下降,维护作业不可修复时,可予更新。随着传输网络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的调整,某些传输设施已在传输网内由其它技术先进的设施和系统取代时,可予停用。
第61条 设施更新前,专业维护中心应对设施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研究,提出更新的理由和依据,编制详细计划,报运行维护部,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设施的停用应由维护中心提出报告,经运行维护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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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条 设施更新后,应由运行维护部门组织验收和技术测试,其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与工程验收相同。
第63条 本地网线路、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和工程实施由本地网维护部门管理,可参考《长途光缆线路大修、改造工程管理规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节 代维设施的管理
第64条 代维工作的建立,应由委托单位向所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单位应详细申报本地网设施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电路路由等详细情况,经所在主管部门省公司基础网络部审查、审批。
第65条 代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程序以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验收后投人运行的代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与其他设备一样按本规程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66条 为确保外包代维质量和运行安全,防止代维过程中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有效的控制成本,提高代维的管理水平,省公司基础网络部运维部门可随时进行抽检,如发现承包人资质不达标或维护质量严重不达标的,可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
第67条 对选择设施代维单位必须严格对资质和代维实力进行审核和管理,无论是否将设施外包代维,分公司运维部门将对设施和网络质量及运维安全负最终责任。
第68条 对承包资质合格的,将发给承包资质合格证。并对资质合格的单位从事代维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试合格的将发给各专业代维上岗合格证,
第69条 运维部将建立代维档案,收集承包人资料,收集代维质量资料、相关大事记录;
第70条 地市分公司要进行外包代维时须向省基础网络部运维部申请,待批准后按照省公司招标流程办理有关代维招标并签订、实施承包合同,同时将承包合同副本上报省公司基础网络部运维部备案。
第71条 各地分公司基础网络部运维部应有专人负责外包代维工作的管理,招标书、评标标准、合同采用省基础网络部运维部的统一格式,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第72条 代维设施的维护器材,由本地网维护部门提出计划、筹供。
第五节 设施的基本要求和管理
第73条 为实现数字传输系统的集中维护和集中管理,本地网应设置集中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有较完善的功能。
第74条 传输设备应有完善的紧急(即时)告警和非紧急(延迟)告警功能,机房应有集中告警设施。并可向监控系统提供各项告警信号。
第75条 监控管理系统的基本配置:应由服务器、工作站、X终端、打印机、路由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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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第76条 监控管理系统应支持三种基本配置: 1.具有远端工作站和X终端的配置;
2.应能配置成1+1保护工作方式,并支持远端工作站和X终端的配置;
3.本地维护终端的配置是一种便携式计算机,可直接连接在网元上,监视网元工作状态,并用于设备开通前初始化参数的配置和输入及单个网元的日常维护。 本地维护终端独立于监控系统,但对网元的管理必须由网管系统授权。
第77条 监控系统硬件和软件平台的要求应符合相关集中监控规范的要求。
第78条 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应有保护倒换设备和必要的备用系统。
第79条 为测试调度方便,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应配备:光分配架(ODF)、数字配线架(DDF)。光衰减器必须装在设备的接收侧,活动连接器应适配可靠。DDF应集中装置,并宜形成统一,便于维护。各级数字复用信号的转接应在DDF进行。DDF各端口应设标志,标明群号、路由。传输公共信道信令信号和网同步时钟信号的数字口应加规定标记。机房应配置长度适当两端有连接头的软光纤、高频跳线,为紧急调度之用。
第80条 进入机房的光缆、尾纤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与电缆适当分开敷设。不同速率的高低频线缆和电力线要分开敷设,并有必要的间距隔离。
第五章 传输系统和电路的维护
第一节 通则
第81条 日常维护,包括对全网的实时监控,对设备、系统、电路的周期检测,对传输机房的巡视和环境维护以及设备,系统电路的障碍处理等,是各本地网维护部门的基本工作。各本地网维护部门应根据本规程及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实施细则,使日常维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82条 日常维护测试分为实时监测和周期维护检测。本地网应不中断业务的实时维护监测作为主要维护测试手段,并结合进行必要的周期维护检测,尚未实现集中监控的本地网则主要进行周期性维护检测。
第83条 差错性能是数字传输系统运行状况的主要质量指标,如监控系统未能实现对差错秒(ES)、严重差错秒(SES)或比特差错率(BER)的实时监测,则应进行必要的周期维护测试。
第84条 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在投入业务运行前,应进行投入业务测试,设备和系统因障碍和其他原因停用,经维修重新返回业务运行前,应进行返回业务测试。此两项均为差错性能测试。
第二节 传输系统的实时监测 第85条 实时集中监测。
实时集中监测,即通过集中监控系统实时地不间断地对传输网进行监视和跟踪,收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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