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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举报投诉件的接收范围与条件
接收范围:中心接收辖区内商务领域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接收范围包括:生猪屠宰、酒类流通、家电下乡、特许经营、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典当拍卖、报废汽车回收、二手车经营、成品油市场、技术进出口、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内外贸、外经领域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等行为)等方面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以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接收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举报投诉人提供了必要的身份证明资料和联系方式; 四、属于辖区内行政处罚的范围; 五、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商务举报投诉件的咨询服务
中心依托(转请)县商务局各职能股室(队),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有关商务流通领域的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 (一)宣传、介绍内贸、外贸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介绍内贸、外贸流通领域相关业务的办理流程、办理手续及时限等;
(三)解答内贸、外贸流通领域纠纷的维权和法律救济途径; (四)其他有关内贸、外贸流通领域的咨询。
临武县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
工作制度
一、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负责受理临武县商务局职权范围内各种形式(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举报投诉,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工作地址。
二、接待来电、来访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借故推诿。
三、对所有投诉要逐件登记,及时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者向有管辖权的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四、投诉反映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进行调查办理。
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者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人。
六、应当在自受理投诉(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需转办给相关部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办。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需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七、受理投诉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可要求有关部门、人员或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
八、根据投诉情况,可要求被投诉科(室)、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九、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十、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者,听取其意见。
十一、不按本规定受理或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对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十二、本规定由局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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