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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车站提出申请,经行调同意,在《施工检修登记簿》上再次登记后方可作业。特殊情况下施工负责人可先提前用电话向车站行车值班员提出申请,事后办理延点手续。
20、在控制中心8、9、10楼设备房及控制中心大厅内进行影响设备使用的施工及维修作业,亦应到控制中心行调处履行登记注销手续。
21、有委外作业时,由对口单位的施工负责人办理请点后,方可开始作业,作业完成后,施工负责人必须在出清线路后,再办理销点手续。
22、对于消防设备的施工检修作业,如需设备停用,在施工检修期间必须做好应急措施。 23、在施工中发生下列情况时,施工负责人应立即报告行车调度员: a)不能按时完工时; b)造成其他设备损坏时; c)发生了影响邻线的情况时; d)发生了人员伤亡时; e)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时。
四、接触轨旁作业安全规则有关规定和内容
1、线路上所有接触轨,通常带有750V直流电,因此禁止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件,如工具棒、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接触。上线作业时,在没有经正常过验电接地的情况下,必须按有电对待,不得臆测接触轨无电。
2、在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工机具、材料、零部件等)与接触轨的距离应当至少保持300mm的安全距离。
3、非接触轨检修作业中必要的程序,严禁触摸、踩踏、翻越接触轨绝缘罩,禁止从接触轨下部操作、传递工机具。
4、在登记请点时,作业单位要严格对照计划填写作业内容、作业范围和停电要求。
5、当进入正线和车场的作业需要更改作业区域时,除按规定要求作业单位重新办理登记请点外,行调要向电调确认接触轨的供电状况,只有确认停电后方可下达准许作业的调度命令。 6、作业组在接到准许作业的调度命令后,须先验电接地后,然后方可作业。
7、作业完成后要认真清理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确认接地线拆除后,然后向行车值班人员进行销点。
8、运营期间特殊情况下需要接触轨停电时,由当事人(站务人员、维修人员或乘务人员等)向控制中心提出申请,控制中心立即向运营公司领导请示,如情况紧急,可先停电后再行汇报。
9、运营期间对要上线的抢修或其它作业,由作业人员向控制中心申请,控制中心收到申请后,立即向运营公司领导请示,经批准并对作业区域停电后方可进入。
10、需要进行作业区域不能停电的抢修时,必须报运营公司领导批准。同时,控制中心应对客车采取扣停或绕行的措施,确保作业区段无客车运行,作业人员要按照本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1、在事故抢修时,抢修人员在经车场行车值班人员同意,并得到行调命令后,可由车场进入正线进行抢修。抢修人员行走时要注意与接触轨保持不小于300mm的安全距离。抢修结束后,作业人员离开正线后除在相关车站销点外,还要通知车场行车值班人员。
12、对于接触轨不停电情况下的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且必须保持最低不小于300mm 的安全距离,做好安全措施并设置坐台和现场监护人员。
13、在进入停电区域抢修时,要按规定进行验电接地,若在检修区域或两端存在电分段时,除在所有可能来电的电分段处验电接地、设置防护外,还要在请点时封锁相关线路,严防列车将电带入检修区域。同时采取相邻车站设置警告标志或客车慢行通过及客车司机加强了望等必要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14、若邻线列车仍在运行,在抢修时坐台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要注意人员及工器具不得侵入邻线限界,时刻注意防止触电。
15、验电器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所谓合格的验电器是指验电器的额定电压和设备电压等级相适应,验电器没有超过耐压试验周期;外观检查良好;使用前先在有电的设备上进行试验,以确保验电器指示良好。
声光式直流验电器使用注意事项: 1) 试验前按下试验按钮观察验电器的声光指示是否正常。 2) 使用前选择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等级相适应的验电器。 3) 为保证使用安全,每半年做一次试验,并登记记录。超过试验周期的验电器严禁使用。 4) 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供电系统安全规程》要求保持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5) 验电器应妥善保管,不得强烈震动或冲击,也不准擅自拆装和调整。 16、接地线(短接器)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 停电设备上挂接地线的要求: 1) 必须验电,防止带电挂接地线。验明无电后,应立即将接地线与停电设备连接或短接。操作时,先装接地线的接地端,再装设备端。 2) 操作人员在挂接地线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靴),以免受感应电压伤害。 3) 条件允许,应尽量使用装有绝缘手柄的接地线,或以接地闸刀代替接地线,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与一次设备接触的机会,以防操作人员触电。 4) 使用的接地线必须是合格的接地线,严禁将接地线缠绕在设备上,也不允许把短接地线拼接成长接地线使用,不允许把三相接地线作为单相接地线使用。 5) 在线路上使用接地线的接地端必须接在钢轨上,不允许以其它位置代替。 6) 供电线路两端或岔区,凡是可能来电的方向都要装设接地线。作业人员应当在接地线封锁区以内作业。 7) 接地线的安放必须考虑到不会碰到有电设备,牢固不会脱落。
(2)、 装设接地线的注意事项: 1) 防止带电装设接地线的关键是验电操作,应当正确检查、使用验电器。 2) 装设之前,应根据装设接地线位置选择合适的接地线,提前进行检查,保证接地线合适待用。 3) 在装设接地线的过程中,操作人员的身体不得接近接地线的金属部分。 装设接地线前,应先理好接地线,防止绊倒。
(3)、 接地线的管理 1) 各部门接地线应当编号,固定地点放置,由专门人员管理。 接地线应当经常检查,定期试验,应当有完整的设备台帐,时刻保持在合格备用状态。
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发生时,应遵循下列原则进行报告:
A、迅速、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B、公司内部、上级领导及协作单位并举的原则。
2、现场情况报告应包括下列事项:
A、报告人姓名、单位 B、事件发生时间(时、分) C、事件发生地点(站名、区间、百米标和上、下行正线、股道名) D、突发事件概况、设备损坏情况及对运营影响程度 E、人员伤亡情况 F、请求救援内容 G、其他必须说明的内容
3、抢险救援作业纪律 (1)、救援方案确定前,各单位抢险队到达现场后在固定位置待命,抢险队负责人尽快掌握现场情况,并领受任务。 (2)、保安人员及站务员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无关人员离开事故现场。 (3)、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得远离现场指挥部。 (4)、抢险救援工作方案的实施由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救援组织由抢险救援队负责人负责,其他人不得向正在进行救援的职工下达命令。 (5)、实施方案的变更须经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6)、现场停送电、客车移动等工作按正常指挥程序执行。
4、事故等级:按照事故的性质、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三级,即一级事故、二级事故和三级事故。 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事故: (一)、造成人员死亡。 (二)、造成5人以上重伤。 (三)、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中断正线行车120分钟以上。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但未构成一级事故的,为二级事故: (一)、 造成5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正线上列车分离。 (四)、中断正线行车90分钟以上120分钟以下。 (五)、发生火灾、爆炸及列车冲突、脱轨等。
第三条 三级事故分为三级A类事故和三级B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二级以上事故的,为三级A类事故: A1. 非正线上列车分离。 A2. 未经批准,擅动使用中的正线行车设备并造成影响。 A3. 未经批准,司机擅自转换成切断模式驾驶。 A4. 运营列车错开车门、运行途中开门、车未停稳开门。 A5. 运营列车夹人动车。 A6. 运营列车夹物动车导致人员受伤或损坏行车设备。 A7. 列车运营期间正线冒进禁止信号。A8. 机车车辆在正线或折返线碰撞尽头线挡车器。 A9. 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A10. 在列车运行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悬挂件脱落或坠落危及行车安全,装载材料超限或坠落。 A11. 各类设施、设备等侵入车辆限界,刮伤列车。 A12. 走行轨由轨头到轨底贯通断裂。 A13. 正线或用于正线折返的道岔挤岔。 A14. 机车车辆错误进入封锁区域。 A15. 拉铁鞋开车。 A16. 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轨供电。 A17. 列车错误带电进入停电区。 A18. 造成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19. 中断正线行车60分钟以上90分钟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三级A类以上事故的,为三级B类事故:
B1. 调车作业冒进信号。 B2. 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 B3. 调车作业碰轧防护信号或尽头线碰撞挡车器。 B4. 在非保护模式下行车,未预告司机变更列车运行进路。 B5. 应办理乘客乘降的运营列车在车站通过。 B6. 运营时间,人员未经批准进入正线(含折返线)区段。 B7. 错办行车指令致使列车停车或超速运行(含临时限速区段)。 B8. 错办列车进路,致使列车错进。 B9. 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B10. 擅自开车、停车、错办通过车站。 B11. 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B12. 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B13. 接触轨断轨、倒塌。 B14. 除正线和折返线道岔以外的挤岔。 B15. 造成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B16. 中断正线行车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
5、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就近车站、车场信号楼、指挥中心调度人员或公司值班人员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指挥调度中心调度人员报告,调度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规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通报办法》)上报。如需救援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6、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标)、线路条件; (二) 列车车次、车组号、事故相关部门、人员(姓名、职务); (三) 人员伤亡情况及车辆、线路等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情况; (四) 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 其他必须说明的内容及要求(如是否需要救援、是否影响邻线运行等)。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车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7、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因设备设施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定设备设施管理部门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产品供应商或制造、检修单位责任。 对承包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施工、维修的单位或租用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单位因施工、维修而造成的事故,定施工维修承包单位或租用单位的责任事故;对口管理部门管理不善的,追究其同等责任。 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单位维修设备设施,因设备设施维修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维修单位责任;设备设施管理部门管理不善的,追究管理部门同等责任。
9、轨道交通作业人员在从事与行车有关的作业过程中,不论作业人员是否在其本职岗位,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纪律,或现场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或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伤亡,定责任事故。其中: (A) 事故发生过程中,作业人员在避险或进行事故抢险时因违章作业再次发生伤亡,应按同一事件定责;事故过程已终止,在事故救援、抢修、修复及处理中又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按另一事故定责。 (B) 两个及以上部门在交叉作业中发生伤亡,定主要责任部门事故;若各方责任均等,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同时追究其他相关单位责任。若各方责任均等且均有人员伤亡,分别定责任事故。
10、下列费用列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一)设备设施的损失费用。报废设备按报废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或按照市场重置价计算;破损设备设施按修复费用计算。 (二) 事故中死亡和受伤人员的处理、处置、医治等费用(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 (三) 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费用。 (四) 行车中断的损失费用。 (五) 其它与事故直接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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