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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评苏力的《窦娥的悲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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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3 4:24:51

也评苏力的《窦娥的悲剧》

摘要:苏力教授的《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一文存在着两处明显的硬伤:一是不明白版本变迁,错把后人改动的剧本当作关汉卿所作,造成了失实;二是由于不能正确把握元杂剧的艺术特质,对关目情节进行了过度的文本细读,以至于过分泥实,混淆了文学作品与史料的界线。 关键词:失实;泥实

Abstract: The paper of Professor Suli, whose title is The Tragedy of Dou E: The Problem of Evidence in Traditional Chinese Justice, has two evident problems. Firstly, he didn’t understand the change of the editions. He looked on the changed drama by the other people as the one by Guan Han-qing himself. This is improperly. Secondly, he didn’t grasp the characters of art correctly .He read the drama too nibblely, confused the limit of literary works and histories.

Key Words: Loss of the true text; Confined to the literal text 近年来戏曲研究最引人瞩目的文章不是由戏曲研究者、而是由一个外来者——北大法学教授苏力完成的。苏力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20XX年第2期上发表的《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下称“苏文”,本文所引苏力先生观点,均来自该文,不另注)一文,立足于从“法律与文学”这一交叉领域解读文本,分析了《窦娥冤》中所蕴含的“铁证如山”、“无罪推定”、“刑讯逼供”等法理学问题,对于处于寻找新的学科增长点焦虑之中的古典戏曲研究者来说,这一尝试无疑具有诸多启示和借鉴意义。

跨学科研究应建立在对两个领域都非常熟谙的基础上,或者说应打通两个领域。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学科之间差异太大,也由于苏力先生对传统学术及艺术精神的疏离,其阐释过程和相关结论看似言之凿凿,然深入推究,却发现其立论的基础和阐释的依据实需认真辨析和仔细推敲。苏文发表后,康保成《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①]、向彪《视角的错位导致解读的错误》[②]已从不同角度与苏力先生进行了商榷。本文不想纠缠于悲剧如何造成、证据问题、桃杌是否为贪官等问题之上,只想就元杂剧文本材料的特殊性以及应该如何阅读元杂剧两方面对苏文提出不同意见。

失实:且多一点版本意识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戏曲史研究的热点面临着几大转型:由城市商业戏剧的研究转向民间祭祀戏剧研究,由戏曲文学的研究转向戏曲艺术(舞台、声腔、演出等)的研究,由元杂剧的研究转向明清戏曲的研究。专治戏曲史的学者发现在元杂剧领域想取得突破已经非常困难。这种困难倒不是庸俗的社会政治研究范式被否定之后的无路可走,事实上,也有人将精神分析、复调理论、形式批评等西方批评方法用于古典戏曲研究。然而,这些基本上只能称得上是外行们的众声喧哗。与此相对应,大多数学者却变得谨小慎微,采取“悬置经典”的策略,不轻易就元杂剧特别是名家名篇发表高论。他们的沉默并不是出于抱残守缺的心理或拒绝传统文化的现代意义生成与转化,而是由于对传统学术的尊重及对元杂剧材料特殊性的深入了解,他们深知在元剧领域,下一个结论甚至是作一点阐释变得相当困难,稍不留意,就触到了暗礁与险滩,进入了前人预设的陷阱。

苏文首先批判了以往学者对《窦娥冤》的研究。在他看来,前人是从“现代语境”而非历史语境中出发,“有意无意的创造”出窦娥的悲剧“是官吏贪污腐败、刑讯逼供和昏庸无能造成的”,这些概括“未必是关汉卿的看法”。苏文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回到具体的历史语境。应该说这是对以往热衷于架空分析的风气的一个有力反拔。作者秉持的另一利器是“文本细读”,苏力先生宣称 “必须足够精细,将剧中(哪怕是作者偏爱的)主要人物的观点同作者本人的观点区分开来”,这样做的结果便是不再以窦娥的唱词为主,而是全面考察文本,把其他人的宾白也纳入考察视野,从中仔细寻找作者的立场和倾向。语境还原和文本细读当然没有问题,但是由于作者没有考虑到元杂剧文本材料的特殊性,所以不仅回到历史语境、回到关汉卿的原意的想法是徒劳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对作品的误读与误解。

苏文所依据的材料是臧懋循编选的《元曲选》。相对于最初的文本,《元曲选》经历了多次大的改动,仅据《元曲选》版的《窦娥冤》文本阐释元代的社会问题及法律问题,其可靠性实需大打折扣。关于元杂剧材料的复杂性,郑骞先生曾有一个重要论断:“杂剧在元代只是流行社会民间的一种通俗文艺,不是圣经贤传高文典册,谁也不理会甚么叫做尊重原文保持真相;而且,经过长时期许多伶人的演唱,更免不了随时改动。所以,元杂剧恐怕根本无所谓真正的版本,只能求其比较接近者而已。一切改动,更无从完全归之于某一本书或某一个人。”这段话告诉我们,元杂剧在传播过程中实际上已经过不计其数的修改,历史上关汉卿最初的那个底本(即墨本)已然消失在历史的深处,后世所见实为舞台演出本(台本)的基础上修订的版本。除了伶人的改动外,文人也参与了文本的修改,最着名的当数臧懋循。《元曲选》就是他从家传“秘本”和当时的流行本,以及他所借的内府本元代杂剧二三百种中选出的100种编辑而成的。他自己也承认其中不少是

用“内府本”作校勘的,而内府本对元杂剧的改动已为学术界所公认。流行本与内府本已对最初的文本作了修改,臧氏再作校勘,自然把元曲改得面目全非。清代叶堂就曾在《纳书楹曲谱》中对臧氏的改动作过批评:“元曲元气淋漓,直与唐诗宋词争衡,惜今之传者绝少。‘百种’系臧晋叔所编,观其删改‘四梦’,直是一孟浪汉,文律曲律,皆非所知,不知埋没元人许多佳曲,惜载!”所以,不了解文献的流变,不熟悉版本状况,想通过一个明代末年经由多人改动过的剧本来分析元代的法律现象多少有些不严谨。

在学术过分强调与西方接轨与现代阐释的今天,“版本、校刊、辑佚、文字、音韵、训诂”等传统学术手段依然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会陷入另一种类型的架空分析、游谈无根。对元曲版本这类基础性的研究,目前学界已经有一些相当重要的成果。如王季思先生主编的《全元戏曲》在校刊记中已非常具体地说明了各种版本的异同。伊维德《我们“读”到的是元杂剧吗?》也详细地论述了元代演出脚本到明代宫廷演出时迫于意识形态压力所进行的重写及随后将宫廷演出本改编为文人案头剧时对士人趣味的迁就,这两番大的改动后,才成了固定的供阅读和阐释的文本。[③]具体到《窦娥冤》,它现存三种版本,比《元曲选》年代早的是1588年的古名家本。对版本间的比较,郑骞、梁沛锦等前辈也做了非常细致的工作。综合诸家之说,已达成如下共识:相对于古名家本,《元曲选》的不仅在一折、三折、四折加了曲词,在第一折前加了楔子,还改动了关目,改动了第一折之外的所有宾白。

这些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苏先生不知是视而不见,还是并不熟悉,总之,他的研究既没有尊重古典戏曲应有的传统,也没有充分地与先贤时俊展开对话,对现有研究推进到何种程度并不了解,这样就难免落入“自说自话”的境地。苏文一个明显的硬伤是:很大一部分立论(如:悲剧是如何发生的,谁的话更可信,证据问题等)的根据都直接来自文本中的宾白。在将宾白作为论据使用的时侯,必须首先证明他们确实出自关汉卿之手,而没有经过坊间及文人的改动。众所周知,元杂剧唯一的元刊本《元刊杂剧三十种》除了极个别有简单宾白外,大多数没有宾白,宾白作者之谜也成了一段悬案。王骥德、李渔等人认为元剧宾白为“伶人乐工”所作,这就将宾白的着作权归于艺人而非关汉卿,王国维秉着“曲白相生”以及戏剧所特有的故事情节的想法,认为关汉卿应该作宾白。蒋星煜根据今存两种明嘉靖本《西厢记》均有曲文而无宾白认为,“可能直到明代嘉靖年间,《西厢记》的对白还处在演员临时凑合的情况”。()这一论争到底谁是谁非暂且不说,在戏曲形式研究没有取得突破性成果之前,即不能证明宾白一定是关汉卿所作之前,不要说拿它们来证明关汉卿的思想倾向、法治理想之类是不合时宜的,就是拿它们应证元代的社会现象都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粗率地用宾白作证据反映了苏力先生离开他熟悉的法学专业后跨进曲学领域后的陌生与隔膜。这可能是王国维《宋元戏曲史》最先用用西方戏剧的观念来分析元杂剧,给一些一知半解者造成了某种误导,以至于后来用西方的人物塑造、情节结构、戏剧冲突、故事主旨来硬套元杂剧成为一种风气,少有人对这些术语和方法可靠性和可行性进行追问。在苏文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这种削足适履的拙劣作法。兹举一例:在公堂辩论时,作者引用张驴儿的话“大人详情:他自姓蔡,我自姓张,他婆婆不招俺父亲接脚,他养我父子两个在家做甚么?”并由此得出结论:“这种逻辑推论很有道理,更有窦娥也无法否认的事实支持”。而通过版本的比校,我们可以发现,张驴儿之所以有这番辩词是因为《元曲选》中窦娥在公堂上的陈词:“我婆婆也不是他后母。……谁知他两个倒起不良之心,冒认婆婆做了接脚……”窦娥之所以有这番言语,是因为在《元曲选》版中,蔡婆与张老汉的婚姻遭到了窦娥的强烈反对,还一直处在商议的阶段。但是,1588年的古名家本却表明蔡婆已经嫁给了张驴儿的父亲,张老汉也成了蔡婆的“接脚婿”。一般而言,时间早一些的版本更接近作者的本意,那么可以推知这段话纯属臧懋循所作,法庭之上两人的这一番唇枪舌剑的辩论根本就是后人杜撰而非关汉卿手笔。而苏力先生不假思索地围绕着张驴儿的话大肆引申、阐发,认为这里面有关汉卿的想法,岂不令人生疑?

因为版本变更和改动众多,苏力先生想通过对《元曲选》版的《窦娥冤》的细读回到作者关汉卿已不可能了,他所回到的只是关汉卿及一些知名、不知名的改动者的综合体。苏力先生不明此理,一再固执地武断地宣称他寻绎到的就是关汉卿的观点。“恰恰因为关汉卿(或者是这一故事原型的记录者或创作者)没有像同时代的一般文人将类似的冤案仅仅归结为官吏的贪污无能”,“但是关汉卿毕竟没有把窦娥之死归结为官吏的贪赃枉法,没有把对传统中国的司法制度的批判停留在政治道德层面上”,“关汉卿未必需要选择窦娥的父亲来平反这个冤案,他完全可以如同时代的其他剧作家那样,选择诸如包拯这样的近乎神明的上级清官来洗雪冤屈”,“为什么关汉卿选择窦娥的父亲来平反这一冤案?”纵观全文,随处可见这样过分自信的语句。如果苏力先生抱着谭献在《谭评词辨》中所称的“作者未必然,读者何必不然”的态度,然后申发一番宏论倒也没多大问题,可他偏偏一口一个“关汉卿如何如何”,用语就未免太草率了。当然,为了谨慎起见,作者又加上了“这一故事原型的记录者或创作者”以示用语的严密。而补充的这些文字又表明作者对《窦娥冤》的本事并不熟悉,因为窦娥故事的原型来自《汉书·于定国传》与《搜神记·东海孝妇》,故事原型的记录者是班固和干宝,和关汉卿可谓是风牛马不相及,根本没有关系。要说有关系,也只可能是《窦娥冤》的取材受到了他们的影响,作为史书与笔记,它们各有自身的价值标准,并不以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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