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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失控。
另外,缺乏有效的国际、省际及地区的交流,即使卫生系统内部,信息也是不畅的,主要表现在预防与临床、预防与医疗行政管理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之间也缺乏交流、沟通和协作,医院在遇到原因不明的传染性疾病时很少能主动寻求疾病控制部门的帮助。一些地区之所以在香港、广东发生过严重疫情之后仍然出现大量输人性病例和大量医院内感染,最终疾病蔓延,就是因为缺乏信息交流与沟通,从而未控制传染源和提前做好隔离防护准备。
北京是京、港、粤三个疫情最严重的地方中最晚出现疫情的,但后来全国26个报告病例的省市中,有13个省份的输入性病例来自北京,而且多数出现在4月上中旬,而北京4月下旬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并产生效果,从而能够抑制疫情发展,这离不开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正确疫情信息的获取和及时的公开。
讨论及提示题:
1、通过本案例分析SARS爆发流行的原因?
2.结合本案例谈一谈如何贯彻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十七 医疗执业管理的法律制度与监督
一、问答题
1、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2、应如何对医疗机构进行卫生监督?
3、卫生监督员应如何进行医师执业监督?
4、小黄已经从护士学校毕业,如果她要从事护士工作,必须办理哪些手续?
5、内科医师廖老去年从市医院退休,经过一年的休息,他决定回乡开设诊所服务乡邻。他应该办理什么手续?应遵循哪些执业规则?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二、案例分析题
案例:超范围执业案
[案情介绍] 某市某康复门诊部是某市残疾人联合会开办的一所医疗机构,核准的业务范围是残疾人的康复治疗护理。2001年1月11日下午2点30分,已经妊娠44周孕妇朱某来到该门诊部要求住院待产。主治医师罗某在明知超出其本人及门诊部的执业范围,并且在产妇告知在某中心医院检查出有“高危妊娠症”的情况下,仍将产妇留下待产。在只给产妇作了简单检查(未作任何记录)后,罗某口头交代护士徐某给病人注射5%葡萄糖盐水500毫升加
子宫收缩素等后,外出办私事。输液过程中,护士徐某在没有医师开出处方的情况下,给患者静滴了浓度达2%的催产素引产(足月产前使用浓度不超过1%)。下午5点10分,患者出现羊水栓塞症状。此时缺乏妇产科经验的其它的在场医护人员手足无措,逐拨打120派员抢救,10分钟后120医师赶到,但检查发现患者已经死于呼吸、循环衰竭。 讨论提示题:
1.该事件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2.触犯了哪些卫生法律法规?应该承担责任什么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一、问答题
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与作用?
2.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有哪些特征?
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二、案例分析题
案例 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不规范,导致处罚决定被更改
xx年4月20日,有消费者向县卫生防疫站反映,他们中午在某饭店就餐时,发现油炸蚕茧盘内有猫粪,要求县卫生防疫站速来现场处理。县卫生防疫站立即派出两名食品卫生监督员到饭店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并拍了照片。同时又对饭店进行了全面的食品卫生监督,并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记录(以下简称监督记录)中记载有“饭店卫生管理混乱,室内苍蝇成群,饭店养一宝蓝眼睛波斯猫,在皮冻上有明显的猫爪印。院内靠原料库的地方养两只狼狗,上岗人员着装污秽不洁。盛装肉馅的盆里里外发烧”。县卫生防疫站认为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禁止生产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观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根据《×××省违反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于4月23日签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罚款200元;(2)限5日内将猫和狗处理掉。
该饭店认为处罚不合理,拒绝在监督记录上签字,拒不执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及时向县卫生局提请复议,要求撤销县卫生防疫站的处罚决定。
县卫生局根据复议条例受理了此案,听取了双方的情况汇报,赴现场进行了调查,重新审查了案卷,认为该饭店卫生管理不完善,皮冻被猫爪污染,室内苍蝇多,从业人员着装污秽不洁的事实存在。但是,县卫生防疫站在食品卫生监督文书的制作过程中多处出现漏洞,一是
制作不规范,监督记录没有法人代表签字,法律上不生效,案卷内没有裁定书;二是用语不准确,如“室内苍蝇成群,盛装肉馅的盆里里外发烧”,让人无法理解;三是违法事实认定不准,饭店养猫和狗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四是处罚内容不妥,如限5日内将猫和狗处理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找不到处罚依据。县卫生局复议结论为:
(1)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限5日内改进饭店卫生。
(摘自《卫生监督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讨论及提示题:
1.本案例在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上存在什么问题?
2.应怎样来制作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3.本案例违反了卫生监督哪些原则?
第十九章 卫生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起行政复议案
[案情介绍] 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岁。被申请人,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次要求市立医院及张某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2004年6月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所在地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于2004年7月20日向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消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查,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向王某寄发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市卫生局寄发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市卫生局在街道通知书之如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
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消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为的答复。
摘自《中国卫生监督》2005年第12卷第3
讨论及提示题: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不可抗力能否成为适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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