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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具体比较
———关联方披露的比较
申山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江苏扬州 225007)
摘 要: 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我国会计学术理论界讨论较多的
一个热点问题,会计作为一门国际性的商业语言,会计的国际协调、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成了我国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我国财政部一直致力于制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的会计准则,取得了很大成绩,2006 年2 月15 日我国修订了原有的16 项具体准则、新发布了22 项具体会计准则,由于我国会计环境的特殊性,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正基于此,本文重点对存在较大差异的关联方披露做详细具体的比较,并分析了产生差异的原因,以期能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完善做一点贡献。
关键词: 中国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 关联方披露; 差异; 建议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其交易和会计处理以及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我国1997 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2001 年又颁布了《关联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关联方交易作了补充规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更多的关联方关系和越来越复杂的关联方交易形式,原有的会计准则已经无法满足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2006 年2 月我国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国际会计准则中适用于处理关联方及报告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
的交易的会计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我国会计准则与IAS 第24 号很多方面相同,但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及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一、关联方的判定比较
IAS 的24 号的5 条将“关联方”定义为: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是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它们则被视为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则没有对“关联方”进行专门的定义,但在准则的第3 条给出了关联方的判断标准: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多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总的来看,我国虽然没有对关联方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对构成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更加具体,更具有灵活性,符合我国现实环境中企业之间纷繁复杂的关系。 (一) 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的判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以列举的方式限定该准则的“关联方”: ①直接或通过其他企业间接控制的企业,或受报告企业的控制、或是与报告企业同受控制的企业(包括控股公司、子公司和伙伴子公司) ; ②联营企业; ③直接或间接拥有报告企业的表决权,以此来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④关键的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⑤上述③④中提及的个人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重大表决权的企业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包括企业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拥有的企业。
(二) 我国会计准则关联方的判定
我国会计准则的36 号的第4 条详细列举了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①公司的母公司; ②公司的子公司; ③与公司同受一个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④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⑤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⑥企业的合营企业; ⑦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⑧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⑨企业的联营企业; ⑩企业主要投资人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 关联方的判定的差异性
通过比较我国会计准则与IAS 对“关联方”的认定,可以看出二者存在以下差异: ①国际会计准则没有把报告企业的合营企业视为企业的关联方,而我国会计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合营企业是投资各方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共同控制的企业,我国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第3 条规定“共同控制另一方??,构成关联方”。②我国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把与企业受同一个母公司控制的企业视为关联方,但没有把与报告企业同受共同控制或同受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视为关联方,而IAS 第24 号规定:与报告企业同受控制的企业(包括控股公司、子公司和伙伴子公司) 视为关联方,“同受控制”的含义的范围比我国宽。
在关联方的认定上, IAS 第24 号第6 条作了补充说明,认为不能仅仅因为两个公司有一位共同的董事就确定其为关联方,但是有必要考虑该董事在两个公司之间交易中影响双方政策的可能性,并估计
这种可能性的大小。我国会计准则对此则没有相关的解释。
关于“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IAS 的规定比较原则,我国的规定则相对具体。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与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企业的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的是该个人的直系亲属,即与该个人具有血缘亲属关系或婚姻亲属关系的个人,非直系亲属则不在“家庭成员”之列,范围上IAS 比我国大。
二、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比较
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从关联方交易的定义上看,我国会计准则与IAS 的定义基本相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了关联交易的,应当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及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帐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规定,应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为理解财务报表所必需的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为理解财务报表所必需的交易要素通常包括:对交易量的说明,以金额或以相应比例表示;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
关联方交易中非常重要的是关联交易定价方法,IAS 第24 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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