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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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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4 4:02:59

于淼表示,在该案还未进入审判程序前,网络舆论就已经使用“轮奸”等消极词汇定义此案和李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李某某等人不能被称为“犯罪人”,顶多只能称呼为“犯罪嫌疑人”,但是在来势汹汹的网络舆论中,强奸且轮奸早就是盖棺定论的事实。

“如果法院不如此认定,那么审理该案的法官和法院将面临着社会舆论的口诛笔伐,各种背景论、关系论将会接踵而至,甚嚣尘上。那时,问题已经不是影响法官的审判独立权,而是普通民众对存在司法腐败的确信,是司法公信力的丧失。试想,哪名法官敢承担如此骂名?”于淼说。

除了李某某案,于淼也在关注着最近发生的另一起热点新闻事件:今年6月,四川达州的蒋老太摔倒在地,造成大腿根部粉碎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两万余元。蒋老太摔倒后,死死抓住一位9岁小朋友的手。后来蒋老太说是被儿童撞倒,儿童说自己是做好事,双方各执一词。

于淼直言不讳地指出,假如这起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当蒋老太起诉到法院要求这三名小孩的家长予以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时,法官和法院都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

于淼分析说,“案件如果真的进入审判程序,法官将会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效力不足,那么很可能出现社会舆论认定的事实与法官所认定的事实相悖的情形,这时就会给司法审判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带来极大的伤害,司法的公信力也会因此降低。”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一直关注着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他告诉记者,这方面较早的案例应该算是张金柱交通肇事案。

1997年8月24日,时任郑州市某公安分局政委的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在法院尚未对该案作出判决之前,社会上就已经形成了“张金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金柱死刑。而在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后,有人开始反思:张金柱受到的到底是法律审判还是娱乐审判?因为按照张金柱的犯罪事实,只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最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情理”碰撞上“法理”

杨继新表示,“司法公正”与“社会舆论”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司法活动向新闻媒体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是司法公缺的标志之一。网络舆论作为民意的一种体现,提倡的是一种自由、开放、民主的舆论理念,要求最大限度地开放和参与,由于网络舆论主体十分广泛,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舆论的发布者,而且我国的网络舆论机制不成熟,还处在发展阶段,因而缺乏行之有效的网络自律监管机制,正因缺少舆论监管,很多主观性、情绪性和非理性的言论包含其中。

去年9月,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就曾组织该院的青年法官以“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为辩题展开辩论。于淼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是对司法审判有力的监督力量,另一方面却会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

于淼表示,社会舆论不会关注司法程序繁复的硬性规定,只会根据普通大众自身的道德等价值标准作出评判。

有社会学者指出,我国法律传统的特点之一是礼法结合,法律与道德关系密切。在古代官府衙门里,往往挂有“天理、人情、国法”的牌匾,它在提醒官员处理案件时,“天理”、“人情”即便不更为重要,也是同样需要慎重考虑的关键因素。而“天理”、“人情”实质上是

指人们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尤其是“亲亲”、“尊尊”、“三纲五常”之类的礼教。在这一传统因素的影响下,国人观察事件、考虑问题,更多基于道德而不是法律,首先关心的不是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而是具体行为是否“合情合理”。

“‘道德’和‘法律’,是有一定联系但又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道德可以很多元,但法律只能是一元的。因此作为专业的法律职业工作者,承办法官对案件处理的法律程序和实体结果有着严格的标准。但在某些情况下,成为社会大众情绪宣泄的社会舆论很可能会影响社会整体的稳定和发展,这与司法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大相径庭。这种情况下,社会舆论会给司法的公正审判带来极大压力,逼迫法官在民意和法律之间取舍,这给法官和法院带来很大压力和影响:顺从民意意味着违反法律,这显然违背法官职业准则;遵守法律意味着违背民意,需承受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司法审判权的独立因此受到极大的影响。”于淼说。

网络舆论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危害】

网络舆论威力几何

盘点近几年的一些社会热点案件不难发现,其中多多少少都会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影响。当一起案件被曝光后,很多网民便会从主观出发,以“情理”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倾向性评论,进而对涉案方进行网络审判,造成巨大的舆论声势。在于淼看来,这种做法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它很有可能会对法官的心理造成极大的压力,从而影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于淼分析指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会产生诸多负面的影响,其中之一便是会让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对此观点,杨继新也十分认同。在杨继新看来,药家鑫案就是法官被舆论绑架作出不当裁判的典型案例。

杨继新说,当药家鑫案发生后,各种网站、论坛、贴吧等几乎呈现一边倒的舆论,药家鑫被虚拟成富二代,甚至官二代,网民们憎官仇富的心态一次次将药家鑫推向道德的边缘,审理这一案件的法院始终处于网络舆论漩涡的中心,很明显,网络舆论的引导对药家鑫案件影响巨大,最终导致了法院的判决偏向舆论一边,这是司法界的一大悲哀。

“本应是对司法公正有监督作用,并促使司法公正的网络,却在这样的案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司法权应是独立、自主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个人影响,但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壮大,网络舆论导向却使司法公正受到掣肘,这给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带来了严峻的现实挑战。”杨继新说。

于淼向记者表示,在网络舆论巨大的威力之下,作为热点案件的法官会不自觉地屈从这种压力,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广州许霆案”和“云南何鹏案”最能说明舆论的威力之大。

2006年4月21日,许霆和郭安山利用ATM机的故障漏洞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安山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安山主动自首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而许霆逃亡一年后落网。2007年12月,许霆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一出,舆论一片哗然。网民在网上声讨法院的量刑过重、司法不公。最终许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此判决一出,网络舆论一片叫好声,认为是“民意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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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淼表示,在该案还未进入审判程序前,网络舆论就已经使用“轮奸”等消极词汇定义此案和李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李某某等人不能被称为“犯罪人”,顶多只能称呼为“犯罪嫌疑人”,但是在来势汹汹的网络舆论中,强奸且轮奸早就是盖棺定论的事实。 “如果法院不如此认定,那么审理该案的法官和法院将面临着社会舆论的口诛笔伐,各种背景论、关系论将会接踵而至,甚嚣尘上。那时,问题已经不是影响法官的审判独立权,而是普通民众对存在司法腐败的确信,是司法公信力的丧失。试想,哪名法官敢承担如此骂名?”于淼说。 除了李某某案,于淼也在关注着最近发生的另一起热点新闻事件:今年6月,四川达州的蒋老太摔倒在地,造成大腿根部粉碎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两万余元。蒋老太摔倒后,死死抓住一位9岁小朋友的手。后来蒋老太说是被儿童撞倒,儿童说自己是做好事,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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