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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名称:薪酬管理规定
8.1.薪酬水平调整
在《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薪点表》中,现行1薪点即为1元,将来根据企业效益和每年对外部市场水平和内部薪酬效率的调查和评估,集团公司可组织对全部岗位的薪酬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将单位薪点对应的单位金额按一定比例上浮或下调,调整方案自审批后的次月起执行。
8.2.岗位评估调整
当岗位的职责出现较大变动或因故确需重新评估岗位价值时,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成立岗位评估小组,对岗位的价值重新进行评估,并对岗位的薪级、薪等重新套算,自审批后的次月起执行新的薪酬标准。 8.3.岗位变动调整
当员工从原岗位变动到另一个岗位时,需对变动后的岗位薪级、薪等重新套算,自变动确认后的次月起执行新的薪酬标准。套算时遵循以下原则:
8.3.1.从低岗到高岗,其薪级转换成新岗位的相应薪级,其薪等按照现有的薪酬水平向上套入最近的薪等内;
8.3.2.从高岗到低岗,薪级转换成新岗位的相应薪级,其薪等套入该薪级的第0等;
8.3.3.如确因工作需要,依据相关程序由组织安排从高岗到低岗的,薪级转换为新岗位的相应薪级,其薪等按照现有的薪酬水平向下套入最近的薪等内。
8.3.4.平调到工作性质完全不同、但薪级相同的另一个岗位,沿用原薪酬所在的薪等。 8.4.绩效评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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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个人年度绩效平均得分小于等于2分的员工将被下调薪等1等(原处于0薪等而无法下调薪等的员工,岗位工资按50%发放,绩效工资按照当季考核结果正常计发)。若次年一季度绩效考核得分仍然小于等于2分者,将被调整至下一薪级岗位,按新岗位对应薪级的0等套等,若调岗后的第一个季度绩效考核得分仍然小于等于2分者将被辞退;
8.4.2.员工年度绩效平均得分大于4分的,或者连续三年绩效考核得分大于等于3.5分,予以上调薪等1等,至本薪级最高薪等为止(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在薪等调整中不重复使用)。(详见《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绩效管理制度》)。
8.5.保留单元的调整 8.5.1.保留单元的消化办法
对于部分员工薪酬结构中的保留单元,采取“先固化、再消化”的过渡办法,不设置固定期限,对其全部或部分保留,根据集团公司效益和岗位的变动调整等采取折冲的方式递减,直至取消。 8.5.2.保留单元额度的调整
8.5.2.1.岗位变动时:新岗位的工资性收入基数(A)、原岗位的工资性收入基数(B)、保留单元额度(C)、新保留单元(D):
ⅰ.若A>B+C,则自转岗的次月起,按新岗位的标准享受相应薪酬待遇,保留单元(C)予以取消;
ⅱ.若A>B,且A
8.5.2.2.员工因绩效调升薪酬水平时,按调升部分的20%冲减原保留单元;因绩效而薪酬水平下降时,保留单元不变。
8.5.2.3.集团公司调整薪酬水平时,若薪酬水平调升,则按调升部分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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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减原保留单元;薪酬水平下降,则保留单元不变。 9. 特殊人员薪酬待遇 9.1.新进人员
9.1.1.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
新进人员在试用期间,其工资性收入按实际工作岗位的岗位工资基数计发,不计发绩效工资;其福利按在岗同类人员50%标准实行。试用期结束后,未定岗期间,其工资性收入按实际工作岗位的岗位工资基数计发,绩效工资按在岗“0”等人员50%标准实行,其福利按在岗同类人员100%标准实行。
9.1.2.实行协议工资制岗位
实行协议工资制的员工,按协议付酬,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9.2.待岗人员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计发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实发数),按月计发,社会保障按原基数计算;待岗期结束后,按其所在岗位享受相应薪酬待遇。 9.3.退出中层管理岗位人员
9.3.1.凡因年龄原因退出原有中层管理岗位、且安排具体工作的员工,其岗位工资基数按原岗位工资性收入基数标准的95%执行;绩效工资按同职级岗位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执行;保留单元按其余额95%的标准。当今后不再安排其具体工作时,按9.3.2.执行。
9.3.2.凡因年龄原因退出中层管理岗位、且不再安排工作的员工,其工资性收入按退出岗位时工资性收入基数标准的85%的执行,不与所在单位和个人的绩效挂钩,按月计发,保留单元按其余额85%的标准。 9.4.内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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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按退出岗位时工资性收入基数85%的标准执行,不与所在单位和个人的绩效挂钩,按月计发。退出岗位时有保留单元的员工,保留单元按其余额85%的标准,按月计发,直至设置期限结束时止。
9.4.离退休人员
员工离退休待遇由社会基本养老金加企业补贴组成,随着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及企业年金工作的推进,员工的养老金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金加企业补充养老金。 9.5.长期病休人员
长期病休员工(连续病休假超过6个月),其工资性收入以本人原工作岗位的岗位工资加保留单元为基数,按60%比例标准执行,停发绩效;福利按在岗同类人员的50%标准执行。调整后的员工工资性收入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6.借调人员
员工借调到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工作时,在借调期间,工资性收入和各项福利由借调单位按与被借调单位协议支付。员工在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间借调时,薪酬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10. 仲裁与申诉
如员工存在异议,可在正式获知相关信息后5天内,通过所在单位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复议申请,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接到申请之后复议,经审批后做出最终裁定,并于2周内予以反馈。 11. 附则
11.1. 各单位不得隐瞒或私自支付未经集团公司审批的薪酬待遇,如有发生,集团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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