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枉法裁判、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判决(关于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
款属于情节严重”的上诉理由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但上诉李XX的辩护人提出“李XX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与事实不付,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05)石刑初字第1 1 6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李XX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对李XX犯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部分;撤销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2005)石刑初字第1 1 6号刑事判决对李XX犯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李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决民事枉..法裁判罪有期徒刑六个月、贪污罪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04年9月2 9日至2 0 0 7年9月2 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 南 审 判 员 由英娥
审 判 员 艾湘玲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凌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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