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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评标制度与评标务实
评标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一、招投标制度发展概述
(一)、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起源
1、1782年英国政府首先成立了?文具公用局?,后来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主要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投标活动,此为近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发端。 2、1830年,英国政府正式明令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3、1809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要求密封投标的法律。
4、1861年,美国通过了一项联邦法案,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联邦政府采购都必须使用公开招标方式,并要求一项采购至少需要3个投标人。
5、1868年美国国会又确定了公开招标和公开投标的程序。 (二)、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史
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采用招商比价(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的是1902年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制革厂。1918年汉阳铁厂的两项扩建工程曾在汉口?新闻报?刊登广告,公开招标。1929年,当时的武汉市采办委员会曾公布招标规则,规定公有建筑或一次采购物料大于3000元以上者,均须通过招标决定承办厂商。 (三)、招标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0年1月1日施行,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取消?议标?制。
政府采购法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政府采购法?第2条
(四)我国招标投标管理法律规范特点: 1、层次性: (1)第一层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2)第二层次法规---由国务院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布,如?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意见?、?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
(3)第三层次部门管理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布。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
2、部门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明确了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各部门从部委办厅局到县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非常多。
3、差异性。?招投标法?以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认定是否强制性招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以资金性质认定。国有资金(财政资金)范围请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2条和?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江政发“2009”23号)第2条。
4、明确性。招标规模标准及进入不同平台招标的规模标准非常明确。主要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进入市招投标平台交易项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江政办发“2007”140号)等。 5、适用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都在其适用范围,即都有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地域效力特征,因此,外省、市、县制定的招投标、采购规定不适用于我市,凡是外省、市县依据其自身规定作出的处罚可以不予认可,但外省市县的处罚依据符全我省和我市规定的,应予考虑。认识这点对投诉处理上非常重要。
二、评标委员会
评标制度是伴随着招投标法律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 我国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招标投标法?设立了评标制度,?政府采购法?则没有评标制度,因此,政府采购评标时必然运用?招投标法?的评标制度。 (一)评标委员(专家)
评标专家是指在各类技术、经济、法律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行政主管部门聘用评标的人员。其主要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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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地位法律性。?招标投标法?37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说明专家评标是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地位,评标活动依法受到保护;
2、评标权力独立性。?招标投标法?3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独立行使评标权。
3、资格条件专业性。?招标投标法?37条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突出强调了专业性的特点。 4、评标程序规范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对评标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包括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等。
5、评标过程保密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37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8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44条)。这说明评标的整个过程是保密的。谁违反了保密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专家身份特殊性。市场竞争激烈,评标专家地位重要。投标企业把专家当作?特殊人物?,采取?非常手段?加以接触和利用;
7、评标行为自律性。专家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来源多种多样,需要自律。
8、人员管理流动性。已有的行政规章和政府文件有任职年限规定,有停止评标规定,有禁止评标规定,人员是相对稳定和流动的。
9、主体作用主导性。评标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活动,只有专家在评标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保证评标的质量。
10、评标结论实践性。?招投标法?第40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6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等都规定了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结论是否正确,需要通过公示进行检验,因此,具有实践性的特点。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组建主体。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投标法?第37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0条负责??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8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9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36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44条等。
2、法规依据。?招投标法?37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30条、?浙江省政府采购评标运行规则?(浙政采办[2001]16号)第3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8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9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36条等规定:
(1)成员结构。评委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业主人数。?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 (3)专业构成。评标时,可以根据评标需要由5名以上经济、技术专家组成,也可以由5名(含5人)以上经济专家或5名(含5人)以上技术专家组成。 3实行回避制度;
(1)抽取回避;招投标中心在抽取时,根据现有档案材料进行回避。
(2)评标回避:由于实行评标专家通知保密制,评委只有到评标室听取介绍后才知道是否需要回避。
4、重新评标不重复制度。?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十四)。
5、建库规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43条、?招标投标法?37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0条等。
6、招标文件规定:一般表述为:?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等。
7、我市评委的产生(组成)方式—评委来源:依据?招投标法?37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30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9条等。
开标前由招标人(业主)或代理机构到招管办填写申请表,确定产生的方式: (1)衢州专家库江山分库抽取; (2)衢州专家库抽取;
(3)省发改委重点办专家库抽取(省招投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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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库外选取(院校、协会、科研所、监测中心、技术性单位等)。 (三)、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1、独立评标权。?招投标法?3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3条?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等。
2、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权。?招投标法?39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51条等都有类似规定。
3、推荐中标后选人。?招投标法?40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36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57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45条等都有规定。
4、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13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15条、?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法[2003]13号)第16条?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等。 5、法定其它权利(略)。
(四)、评标委员会的义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1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16条等。 1、客观、公正地评标;
2、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情况保密;
3、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4、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五)、评委成员责任追究形式(种类)
1、责任追究形式(种类):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评委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
2、责任追究依据:?招投标法?56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57条、58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53条、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7条、78条、79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等。
3、评标委员会责任性质----评标委员会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理机构组建,是一个临时工作小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代理机构组建的一个临时工作小组,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因而,评标委员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2).评标委员会是?评?标委员会,不是?定?标委员会; ?评?,是评估、评议、评审、分析、比较的意思。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这里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评议、评审、分析、比较。
?招标投标法?没有给评标委员会定标的权利,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有?推荐?中标人的权利,而且,必须推荐?合格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候选人排序,以供招标人、代理机构定标时参考。
(3).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代理机构负责;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代理机构组建的,是协助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理应对招标人、代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请注意,是?书面??报告?,是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对谁负责,就向谁报告。
(4).没有招标人、代理机构的授权,评标委员会无权定标;
?招标投标法?40条规定,?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这就是说,没有招标人、代理机构的授权,评标委员会无权定标。
(5).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代理机构的决策参谋,是咨询组织;
?招标投标法?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因此,评标委员会是一个知识型的、咨询型的临时工作组织,是招标人、代理机构的决策参谋。因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是参考性的,而非决策性的(招标授权推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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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同的概念;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委员会不是一个概念。评标委员会成员是自然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有职业道德,要公平公正地依法进行评标。?招标投标法?44条(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56条(收受财物或其它邓处承担责任)。
三、评标方法
(一)、资格审查内容(分资格预审、资格后审两种) 1、资格审查前准备:招标人、代理人:
1)核对报名资料,准备资格审查表格、材料;
2)查询投标人行贿情况:?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试行)?(浙检会(预)“2004”13号)?关于在交通工程招标过程中做好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254号)等;
3)查询投标人不良行为情况:利用网络、管理部门等信息渠道了解潜在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停止投标情况)、项目班子情况、特别是项目经理在建工程情况;?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关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查询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8”57号)等。 4)设臵资格审查表格;
5)准备阶段整理情况提供资格审查委员会讨论。 资格审查文件应当有具体的方法和标准,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依据其规定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文件未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的依据。 2、资格预审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1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 )第20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6条1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16条、17条18条19条等。 3、其它事项:
(1)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7条。
(2)?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文件有特别要求的施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实行招标资格后审。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必须使用‘招标资格预审标准文件’,并采用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资格条件标准。??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
(3)?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规定?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的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并进入相关交易中心评审。? (4)?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资格预审专家一般应在政府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176号)。
4、资格后审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7条、?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176号)、?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五项规定等。 5、资格审查的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176号)?投标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可从以下因素考虑?: 1)企业资质、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注册资本金、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财务状况及资信要求; 3)项目经理资质、资历、职称、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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