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状况特点问题及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状况、特点、
问题和对策措施
【摘 要】 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以及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为劳动关系调整带来巨大挑战。劳资矛盾问题以其普遍性、必然性和长期性对和谐社会构建产生阻碍。通过对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状况分析,总结了包括劳资矛盾长期存在;劳动力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变;人力资本投资重要性凸显三方面状况。并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提出改善劳资关系,缓解劳资矛盾的对策。期望劳资双方在共赢互利基础上,实现各自最大价值,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关键词】 劳动关系;状况;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其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剧烈、持续、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的特点,被称为转型期。劳动关系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和谐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长治久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得劳动关系逐步市场化、契约化。转型期的劳资关系呈现以下状况。
一、转型期劳资关系的状况和特点
(一)劳资关系整体和谐,但劳资矛盾仍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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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大范围改制,民营、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崛起,其劳动关系状况对整个社会和谐具有重大影响。党和国家在推动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使民营、私营企业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劳动关系日趋和谐稳定。工资拖欠、任意加班、非法用工、劳资争议等情况有所减少,劳动合同签订率也逐年攀升。但是劳资关系是一种利益矛盾关系。即雇主作为资本的人格化代表,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与雇工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生存极限的矛盾。加之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所以劳资矛盾在相当时期内仍具普遍性、必然性和长期性。
(二)“用工荒”标志着劳动力由买方市场转向卖方市场,但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强弱地位并未根本改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去用人单位或称用工方有绝对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力一旦被招用,用工方拥有相当的支配权、使用权、处罚权和辞退权。一方面是用工方减少成本、追逐利润最大化,很少想到员工的利益。另一方面是由于劳动力过剩,员工为了生存没有更好选择的余地和机会,只好委曲求全。但随着近年“用工荒”的出现,使中国劳动力由过剩转向短缺,有逼近刘易斯拐点的趋势(注:刘易斯拐点即劳动力过剩向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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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的转折点)。劳动力逐步由买方市场转为卖方市场,民工议价能力的提升逼迫企业追加用工成本,求职者拥有了更大的选择权。也迫使企业反思和检讨陈旧的用工观念和粗放型的员工管理方式的弊端,更加考虑到员工的权益和需求。但尽管如此,尚不足以证明用工方与工方强弱地位已发生逆转,双方关系仍然存在对立的一面。
(三)人力资本的投资和收益日渐重要
《“十二五”规划》提出“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专家认为要实现这个目标,关键是通过国家支持进行劳动力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因为高素质的劳动力让企业愿意支付更高的工资,从而降低企业的相对成本。当代技术进步的直接后果是凸显了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现代企业中最稀缺的劳动资源是具有创新特性的高技能劳动者。在劳动密集型生产阶段,劳动者与机器要素结合,进行规模化集中生产。从生产原料、生产过程、产品到劳动者自身都具有标准化倾向。劳动者在生产之外的消费只要有助于恢复必要的脑力和体力就行了,但是随着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劳动者不再是标准化生产的附属,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一样具有通过投资实现收益的功能。这一点也大大提升了劳动者与用工方的谈判地位。同时,技术进步导致了对简单的非技能劳动需求相对减少,对复杂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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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需求增加的趋势。所以在如何利用技术进步契机,合理配置和投资人力资源,进而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是企业和社会需要面对的问题。
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寻找对策
我们应在构建和谐社会一大背景下寻找有效积极的对策,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资关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因为双方都以合作为基础,以合同或契约为保障,都有获得物资利益的需求。而要改善劳动关系,减少彼此间的障碍和隔阂,就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要以实现劳动权益为中心,坚持建立劳动权益保障机制,保证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保护权以及职工参与事务管理和职工的精神文化权,从而体现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一)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劳动关系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劳动关系的首要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的强弱地位没有发生根本改变,所以维护好处于弱势群体的大多数人的权益就变得格外重要。此外,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弱者的基本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能够“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再而,我们倡导的是“共赢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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