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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承担责任;在无权代理情况下,关键看日后被代理人是否对此予以追认。 6、代理人有哪些义务? (1)亲自履行;
(2)按被代理人意志或利益履行; (3)勤勉谨慎地履行代理职责;
(4)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诚信、忠实;
①代理人必须向被代理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情况,以供被代理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③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5)严守商业秘密;
(6)及时报告委托事务的情况和申报并结清账目。
7、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主要有哪几种?P81—P82
(1)权利担保义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过程中,必须对第三人保证他的代理权是毫无下次的,并且这种权利担保义务是默示的,只要代理人没有做出否定表示,而第三人不知情,代理人必须对第三人承担权利担保义务。
(2)诚实信用的义务:代理人要以善良的心态、合法的手段从事代理活动,不得有损害社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和过失。
8、评述我国外贸代理制。 (四)第四章
1、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几项?
合同成立的要件很简单:其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要约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回或撤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则必须受其约束;要约邀请,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提出的条件,发出该项要约邀请的一方仍然不受其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2)要约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3)要约撤销: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 3、英美法与大陆法对承诺生效时间有什么不同规定?
(1)投邮主义 这是英美法的主张,指以书信或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2)到达主义 是以德国为主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定,凡承诺的函电只要送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即告生效,而不管要约人是否已知悉其承诺的内容。
4、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1)实际履行: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或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2)损害赔偿: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律或依合同约定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3)解除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依约或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4)违约金: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钱款。 (五)第七章
1、试述票据的法律特征。
(1)金钱证券(2)设权证券(3)流通证券(4)无因证券 (5)要式证券(6)文义证券(7)返还证券 2、如何理解票据的无因性、要式性和文艺性?
(1)无因性:政权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与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完为要件的一类证券。对于无因证券,即使证券作成原因无效(不合法或不存在),证券本身仍可有效。
(2)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定格式,才能生效;票据的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3)文义性:票据所创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要完全的严格的以票据上依法记载的文字的含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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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以为准。
3、比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
(1)本票与汇票比较:①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同时也是付款人)与受款人。②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使承兑人(付款人)处于主债务人地位,而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地位;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地位,自负到期偿付的义务,不必办理承兑手续。
(2)支票与汇票比较:①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②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 (二)联系:
(1)本票与汇票有许多共同之处,汇票中有关出票、背书、付款、拒绝证书以及追索权等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本票;(2)支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 4、试析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要件。
(一)概念:指之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特征:(1)要式性:书面行为、格式行为、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2)无因性:即抽象性,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而独立存在。(3)文义性:严格按照票据上文字记载为准,即使存在变造,并不得以其他证据否定文义;(4)独立性:各个票据行为独立。独立发生、生效和无效。(5)协同性:所有进行票据行为的人都应对票据债务共同负责,以实现票据权利。 (三)要件:(1)票据能力:a.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a.以欺诈、胁迫手段从事的票据行为;b.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5、阐述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要点和规则。
6、什么是追索权?试述行使追索权的原因及程序。
(一)汇票追索权,指汇票持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遭拒绝,或有其他无法行使汇票权利的法定原因时,依法向其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二)行使原因:(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持有人无法行使第一顺序的付款权;(2)在汇票到期前客观上发生某些情况,使得持票人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3)汇票权利人还应该在票据权利的有效期间内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三)程序: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要先取得拒绝证明,再发出拒绝事由的通知,最后再得到支付并交回汇票。 7、票据权利丧失因如何采取救济方式。
(1)挂失止付:失票人将其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它是临时性措施。
(2)申请公告催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 (3)诉讼:失票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8、简述票据抗辩及其限制。P240
(一)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二)票据抗辩的限制:(1)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凡是善意的、以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执辩的影响。 9、试述票据法定主义。
10、试述票据法的立法体系。
(六)第九章
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P300—301 (1)无形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 2、简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简述国际技术转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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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无形的技术知识作为转让对象;(2)转让内容是技术的使用权而非所以权;(3)国际技术转让受政府严格限制。 4、简述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和形式。
(一)转让标的: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二)转让形式:(1)单纯的引进技术知识;(2)引进技术知识与购买成套设备相结合;(3)引进技术知识与合作生产和经营相结合;(4)其他方式。 5、简述《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的主要内容。 6、简述国际许可协议的主要特征。P314
(1)国际许可协议的主体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2)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具有无形性;(3)国际许可协议形式多样、内容复杂;(3)国际许可协议具有长期性;(4)国际许可协议的正式性。 7、简述国际许可协议的种类。P316-318
(1)根据许可协议和范围的不同分为:现行许可协议、现行及未来许可协议;(2)根据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的大小及是否有限制: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交换许可证;
(3)根据国际许可协议转让的客体不同: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专业技术许可合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混合许可合同。
8、简述国际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 (1)序言;(2)关键词预定义;(3)转让技术的名称、范围和具体内容;(4)许可授权条款;(5)许可协议的支付方式;(6)技术资料交付、技术支援、技术改进条款;(7)保密条款;(8)违约及其补救条款;(9)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10)不可抗力条款;(11)协议的生效、有效期、终止、期满及延期。 9、简述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具体内容。 10、简述《Trips》、《尼泊尔公约》、《巴黎公约》的内容。
(七)第十章
1、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在哪里?P332
(1)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仲裁首先要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书面的仲裁协议。
(2)审理者组成、产生方式不同:诉讼的审理者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原因法院指定;仲裁组织机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成仲裁员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3)管辖范围不同。(4)程序不同:诉讼有一审、二审、再审;仲裁则为一裁终局。(5)审理原则不同:诉讼可以公开审理;仲裁不公开审理。(6)当事人能动性不同:诉讼一切依照《诉讼法》规定;仲裁可由当事人自选。(7)监督程序不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最后还有审判监督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但可以申请撤销裁决。(8)收费制度不同:诉讼费较低,还有减、免、缓规定;仲裁费较高,无减、免、缓规定。
2、什么是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上有哪些最著名的常设仲裁机构?
(1)临时仲裁机构:指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各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指依据国际条约和一国国内立法所成立的,其有固定的组织、固定的地点和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机构。
(3)著名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员(ICC国际仲裁员)、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美国仲裁协会(AAA)、伦敦国际仲裁院(LCAA)、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3、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1)一种以正争议的实质或本质为标准:分析争议的实质或本质是否涉及到国际商业利益;
(2)另一种标准是主体标准:该标准考察当事人的国际、住所或习惯居所、仲裁地点等因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即以当事人的身份去识别仲裁是否为国际仲裁。
4、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具备那几个方面的条件?P241-242 (一)形式要件:要求商事协议采用书面形式;(二)实质要件: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 5、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和法院具有什么效力?
(一)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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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 (二)对法院的效力:(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2)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3)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 6、简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的基本程序。 7、仲裁当事人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有哪些?P346 (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裁决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8、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请求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何?P348
三、判断题
1、英美法中简式合同实际上等于大陆法中的不要式合同。(×) 2、原则上讲一项有效的要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原则上讲,文字要约一旦发出,即告生效。(×)
4、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完全接受要约的内容,方为承诺,否则构成新要约。(×)
5、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原则上一项函电承诺(接受发价)于该项承诺通知送达到要约人(发价人)时生效。(√)
6、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原则上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7、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称为已履行的对价,而已履行的对价是有效的对价。(×) 8、英美法国家原则上把实际履行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一种补充性的、例外的救济手段。(√)
9、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只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且无须证明对方的违约是否出于过失,也不必事先发出催告。(√)
10、提单和票据在转让时,善意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11、原则上讲,当被授权的代理人披露被代理人身份同第三人进行某项合法行为时,该项行为只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12、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立法都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只能在其章程中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13、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随意转让其出资份额。(×)
14、在国际民商事仲裁程序中,有关仲裁庭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裁决。(×) 15、世界各国一般都绝不允许外国人或外国机构在本国境内直接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16、在货物买卖和悬赏广告等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有权利和义务,因此均属双方合同。(×) 17、中国外贸业务上的所谓询盘,原则上讲就是要约。(×)
18、原则上讲,凡一项不可撤销的要约一旦发出,要约人就丧失了撤回要约的权力。(×)
19、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在对要约承诺时,变更了要约的内容,只要其变更的内容在实际上并未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且要约人又未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提出异议者,仍可作为有效承诺。(√) 20、原则上讲,承诺人在承诺尚未生效前,如果发现不妥,可以撤回其承诺。(√)
21、原则上讲,一方当事人对自身的履约能力估计错误,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更改合同的内容。(×) 22、如果票据被恶意使用而落入不知情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的第三者手中,票据债务人对该第三者仍须付款。(√) 23、如果代理权被被代理人合法撤回,为被代理人而进行行为的代理人的授权直至代理人收到撤回通知时才告终止。(√)
24、依法裁决是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5、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仅可以选择中国人,而且还可以选择外国人充当仲裁员。(√) 26、所有违法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因此,无效合同也就是违法合同。(×) 27、要约人可以向两个和两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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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应尽快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如果怠于通知时,则视为默认承诺。(×)
29、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一项承诺因传递延误而造成逾期时,只要要约人未毫不迟延地向承诺人发出拒绝该项逾期承诺的通知,那么,该项因邮递延误所造成的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30、承诺一旦生效,承诺人如果发现不妥,仍然有权撤回其承诺。(×) 31、在票据上所有签名的人均是票据行为人,而票据行为人都是票据债务人。(√)
32、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项目投保,它只能在投保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 33、当代理人不可能履行代理行为时,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34、有限公司各股东交足其出资额以后,由公司发给股权证书,即股票。(×) 3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36、就商事和解与调解在诉讼法律制度中的效力而言,二者是基本相同的。(√) 37、凡以缔结合同为目的,且内容十分确定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
38、原则上讲,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
39、无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义务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0、国际民商事仲裁是目前国际社会所采用的一种最为常见的司法活动。(×)
41、票据债权人的权利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但要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无须出示票据。(×)
42、票据上所载的权利可以经交付或经背书和交付而转让,受让人可以向票据上的债务人请求给付票据上所载的全部权利。(√)
43、当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无论是否通知第三人,善意的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都将对被代理人不再具有拘束力。(×)
44、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权利即告成立。至于票据行为如何发生,持票人是怎样取得票据的,则可不必过问。(√)
45、公司作为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6、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如果发现不妥,则可以撤回承诺,但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人就不能撤回其承诺。(√)
47、根据德国法,代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代理人根据该无效的代理合同为本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本人的约束力。(√)
48、汇票是有价证券,故汇票上所载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所载金额不确定,该汇票无效。(√) 49、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后,就不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50、当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行为而发生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时,被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代理人的上述行为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被代理人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1、按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宣告无效后,债务人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的责任也随之解除。(×)
52、有限公司可以向公众公开发行任何股票,其制作的股单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出售。(×) 53、当一个未被授权的代理行为被追认后,其效力同事前授权代理行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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