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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 民法的概念
法律规范按照法律主体地位的不同分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就属于前者,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规定,民法概念可表述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 民法的词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清末、民国初年称为“民律”,如《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律草案》。直至1929年5月23日颁布民法总则,才正式使用“民法”一词。日本民法典中的“民法”一词由法国民法典droit civil翻译而来,而droit civil一词源于由罗马法ius civil即“市民法”。由此可见,“民法”一词实际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市民法是古罗马国家的法,即其适用的范围是罗马人,是一个与万民法相对应的概念(适用范围为罗马人以外的人)。罗马法虽诸法合一,但在法理上,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而罗马的市民法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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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是私法,随着罗马法影响的不断扩大,市民法就成为了罗马私法的同义语。
按照罗马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观点,现代西方法学家认为,公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私法调整的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现在大陆法系的各国民事立法均属私法,因此民法就是调整民间(即市民、世俗)社会关系的法。 三、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法学是指以说明、阐释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或者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民法学与“民法”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主要区别为:(1)民法是指一个部门法律规范,民法规范的总称。民法学是一门以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研究象的社会科学;(2)民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民法学是学者的学术理论或学者对民法规范的说明、阐释,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不具法律效力。
虽然两者之间有着质的差别,但两者的发展是互相联系和影响的。民事立法的内容决定着民法学的内容,是民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同时民法学对民事立法亦有指导作用。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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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一、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一)财产的概念
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财产可分为:(一)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例如土地、房屋、机器等;(二)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其又可分为智力成果和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前者如科学发明、著作权等。后者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在物质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实质上即为生产关系。在生产关系层面上的经济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但人们可以在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中,从事一定经济活动,从而形成具体的经济关系。法律可以调整人们之间的具体经济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就属于具体的经济关系。
(三)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1)财产归属关系,亦称为静态的财产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亦称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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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人们可以通过自己一定的经济活动取得财产,法律可以调整具体财产关系,从法律上确定财产的归属,保护所有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经济性质主要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包括有偿和无偿两种。法律通过对当事人之间商品交换的调整,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经济法、行政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即财产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是民法规范任意性的具体表现。例如民事主体可以自由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
(五)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意志自愿、自由。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决策是自由、自愿的。
3、以等价有偿为主,辅以无偿。 二、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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