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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系)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引导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学生与学校的沟通;
(二)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学生会负责人可列席学校相关会议;
(三)了解学生的意愿,反映学生合理诉求,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帮助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
(五)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学生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七章 内设组织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变更、合并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在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赋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自主权,学校建立和完善对学院(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院(系)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接受学校的检查与评估。学院(系)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三)负责党建、教职员工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按照有关程序设置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学院(系)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系)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对外合作等工作,定期向学校及本单位教职工或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成立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基层党支部。
第五十二条 学院(系)党委或党总支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在本学院(系)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学院(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及教育教学改革重大措施;
(三)研究决定学院(系)教学、科研工作重大事项;
(四)研究学院(系)年度进人计划及人选、岗位聘用、教职工考核;
(五)研究决定学院(系)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预算外收支、办学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六)研究学院(系)党的建设、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七)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五十五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系)的正副院长(主任)、学院(系)党委或党总支正副书记等。根据相关议题需要,经学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确定有关列席人员。
第五十六条 学院(系)成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系)的学术事务咨询与决策机构,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处理学院(系)的学术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系)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等重要学术事务;
(二)审议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专业设置方案等教学相关制度;
(三)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评审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导师资格;
(五)评审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和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六)评审拟引进和聘用人员资格;
(七)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学院(系)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在岗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经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议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九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所)是学校的二级单位,院长(主任、所长)是研究院(中心、所)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研究院(中心、所)根据学校授权设立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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