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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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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 3业务核算对于超出税法允许当期税前扣除金额的列支部分,予以纳税调增; (十)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

1、会计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

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8]0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同时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业务核算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如果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属于永久性业务核算,应作纳税调增;

(十一)罚款、罚金、滞纳金

1、会计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①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

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十二)捐赠

1、会计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法上强调的是首先按标准区分,如是公益性捐赠支出,然后再按比例计算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赠则不能扣除,全额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十三)赞助支出

1、会计规定会计上不区分赞助性支出的性质一律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应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3、业务规定会计上不分性质一律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则做了

严格的区分,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

(十四)准备金

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权益性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免征所得

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

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亏损弥补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 年;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除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100%扣除;

九、创投企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

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一、购置节能减排设备企业购置按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十二、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总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仅涉及大量的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的会计处理密切相关,一些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容易被企业忽视或忽略。具体来讲,纳税调整事项包括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 3

大类调整项目

收入类项目调整当心陷入 3个误区

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常见问题如下:延迟确认会计收入。

我们知道,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的,而且主要调整项目已经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设计上是基于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

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 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亦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由于视同销售种类比较多,企业在进行该收入类项目调整时,容易出现漏项。

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营业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上述事项,不仅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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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 3业务核算对于超出税法允许当期税前扣除金额的列支部分,予以纳税调增; (十)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 1、会计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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