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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
作者:胡惠芳 熊佳
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4期
摘 要: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在千百年来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代代相传、不断完善进而成为所有民族成员信守的行为规范,在民族地区人们的行为和价值取向方面有着极强的影响力。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冲突不仅影响当地的文明进程也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探究二者的冲突进而使二者达到平衡状态。 关键词:民族习惯法;婚姻法;冲突;调适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131-02 一、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概述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民族地区的人们在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产物,是民族地区人们的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是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袭长期存在,并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的一种习惯法。在这些习惯法规范中,婚姻习惯法所占的比重较大,也是与少数民族生存和繁衍密切相关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一种人文景观,不同的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随风景而变换,这些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我国各民族人民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是“活的法律”。
二、西北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情况
在家庭婚姻领域内,西北少数民族习惯法保留的数量多、内容和形态完整。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回族、藏族、维吾尔族的婚姻习惯法。
回族在婚姻缔结上,《古兰经》认为男12岁,女9岁就可以婚配[1];一般穆斯林的婚姻是以双方都是穆斯林为首要条件,不同宗教信仰之间缔结婚姻,被认为是婚姻的禁忌;按回族结婚习俗,男女双方进行宗教仪式才是合法夫妻。在离婚方面,回族婚姻习惯法有“守制期”制度,即回族女子改嫁或者在婚前应当期待4个月零10天,期满后才可以决定是否再婚。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和诉讼离婚,当前两种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以《婚姻法》为标准进行诉讼离婚。
藏族在婚姻缔结上,男子17岁,女子15岁时就可以结婚。在一些偏远藏族自治州仍有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的现象。藏族婚姻中最大的禁忌就是近亲结婚,无论母系还是父系血统,只要是亲戚,都要回避联姻。藏族离婚自由,手续比较简单,双方同意并征得部落首领或者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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