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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合同评审机构设在信用管理机构内部,组成人员包括主管副总、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信用管理员、合同承办人、供销、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一)合同评审程序
1、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交信用管理员初审;
2、信用(合同)管理员填写合同评审表中初审记录交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3、特殊/重大合同,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信用管理员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后交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副总批准实施。
4、信用管理员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二)评审内容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 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
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 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 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4、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 名片;
?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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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电话、BP机等通讯工具号码;
?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 印资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适用范围 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 订立价款在一百万元以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 同;
? 投资、联营的合同; ? 涉外合同;
? 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评审的附加程序
1、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
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2、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信用管理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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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一、合同签订管理
1、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合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集团公司内各单位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或擅自以其他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办各类企业以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5、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国家或省已经发布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销售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外协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加工定做、承揽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供应、设备、基建部门外出采购尽可能采用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如果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参照类似的示范文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公司信用管理员统一购买或定制。
6、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都应按统一规则编号。
7、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8、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9、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臵、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10、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 11、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12、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 合同专用章的申请人必须是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和分公司。
? 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 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如发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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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行为的发生,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 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技术合同专用章由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 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 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发现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 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 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13、订立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特别程序的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特别手续。
14、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二、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新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履行前任法定代表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现场考核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6、信用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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