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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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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复习材料

第一章:1.什么是宪法?

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是法律

的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法律特征

1.各法律的共同特征,调整行为规范,具有强制力。 2.在内容上(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 3.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其效力最高。(2)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4.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分类

1.对宪法所作的形式分类。这是按宪法的形式特点对宪法作出

的分类。(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按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可

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对宪法所作的实质分类。这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

分析的方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4.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这是指宪法规范通常比较原则,而不对国家生活中大量的具体问题做详尽的具体规定。

由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还引申出它的较强适应性和无具体惩罚性(弱制裁性)的特点。

适应性具有相对性,即并非绝对适应。是指宪法规范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不至于经常出现与现实相脱节的情形。这就是说,只要国家不发生根本性的政权更迭或重大转折,宪法规范便照样运作自如。 无具体惩罚性(弱制裁性)是指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中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似乎并不完整。因为从宪法的条文中找不到对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

2.宪法规范的最高性。这是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的特点,引申出宪法规范具有广泛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广泛性是指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凡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领域中被认为是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都应由作为国家最高法的宪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中还包括诸如尚未实现目标的那种并非现实存

在的纲领性内容。

相对稳定性是指就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之所以具有这一点,根本上仍然取决它的最高性。①国家最高法不宜经常更改,也不能轻易更改。②国家的最高法一般也不会经常更改。(宪法规范呈现相对稳定的状态,应该注意的是,这里只是说“比较稳定”、“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稳定”、“绝对不变”。)

5.宪法司法适用性

1.宪法规范在司法上往往不具有直接适用性,即在具体办案中一般并不直接将宪法规范引以为据。

2.宪法将大量的具体问题留待普通法律去作出规定,因此司法适用时便无需直接引用宪法条文的论述,其前提适普通法律确实已经根据宪法作出具体规定。但若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在普通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或者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冲突,此时,直接引用宪法进行救济。〈宪法司法化第一案:①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河南王娜娜遭冒名顶替②河南的种子案〉

6.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在民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入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体现了人权入宪)

3.法治原则(法治:良治,依法治国,法律,宪法(稳定)。人治:依人的意志治国。法制:指静态的法。法律制度,君主,封建专制,是

不平等的(不稳定))

4.权力制衡原则,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为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三权分立制实行所谓的“相互制约”以达到平衡,而我国从人民到人民代表机关,再到其他国家机关是一种“单向制约”。(尼克松水门事件:1970年,合众国诉尼克松案)

7.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求

宪法制度是指有关对宪法的修改、补充、解释和监督实施等方面所作规定的总称。它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宪法的制定:(1)指政权更迭之时,制定了一部宪法,或废除了一部旧法,制定了新法;(2)指行宪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原来的宪法已不适应或部分不适应新的情况而需要制定一部新宪法,这实际上是指对原来宪法的修改,而不是放弃了原来宪法的精神去重新制定一部新宪法。

2.宪法的修改要求:【(1)修宪的方式有两种,即通过修正案和重新制定,采用修正案的方式通常适用于对宪法的部分修改,既保持了宪法的稳定性,又能适时而灵活地对宪法作出修改和补充。】(2)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8.宪法解释和体制

1.宪法解释(1)立法解释:是指由具有国家立法权和制宪权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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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复习材料 第一章:1.什么是宪法? 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是法律的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法律特征 1.各法律的共同特征,调整行为规范,具有强制力。 2.在内容上(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 3.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其效力最高。(2)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4.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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