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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法大司考学院包过班于飞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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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1 19:14:33

基本点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基本点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 ★ 考点:几种在分类上易混淆的合同; 尤其注意: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4) 要式合同

基本点1: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

基本点2: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1) 原则:不成立或无效 (2) 例外:因履行而治愈

(3) 特殊情况:6个月以上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 (5)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基本点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 基本点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 ★ 考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6) 主合同与从合同

基本点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基本点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

第5章 合同的订立 5.1 合同订立的程序

5.1.1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 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基本点1:要约的构成要件

(1) 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 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 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 基本点2:要约邀请

(1)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3) 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 基本点3:要约的效力

(1) 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 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

基本点4:要约的撤回:

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基本点5:要约的撤销

(1) 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 不得撤销

★ 考点:不可撤销的要约

★ 考点: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分。 基本点6:要约的失效 (二) 承诺

基本点1:承诺的构成要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 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 (3)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相一致; 基本点2:承诺的效力 (1) 承诺的生效时间:

(2) 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 基本点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 (1) 承诺迟到: A. 迟发迟到:

B. 效果:原则上为新要约;

C.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 承诺迟延: A. 未迟发而迟到: B. 效果:原则上有效。

C.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5.1.2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一) 悬赏广告 (二) 招标、投标 (三) 拍卖

5.2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基本点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12条)

基本点2:主要条款欠缺时的补充――合同解释问题 如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补充?应依以下次序进行: 1、当事人事后签订补充协议;

2、依合同其它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依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解释方法进行补充。 ★ 考点:62条中履行地点与履行期限的推定

第6章 合同的效力 6.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 (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基本点1: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成立是事实判断,生效是价值判断; 基本点2: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1) 一般关系:成立即生效; (2) 特殊情况:成立而不生效 基本点3:生效要件

(1) 主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

(3) 合法性: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6.2 无效合同

民法对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的控制方法, 完全符合生效要件:有效合同

合同 危及国家社会利益的:无效合同

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 不危及国家社会利益, 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只涉及当事人利益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

基本点1:无效合同的含义:

基本点2:无效合同之一――违反主体要件:

(1) 法人: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合同无效; (2) 自然人:均非无效

基本点3:无效合同之二――违反意思表示要件: (1)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基本点4:无效合同之三――违反合法性要件: (1)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6.3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基本点1:欺诈 基本点2:胁迫 基本点3:乘人之危 基本点4:重大误解 基本点5:显失公平 基本点6:撤销权 (1) 性质:形成权 (2) 限制:除斥期间 (3) 行使:诉讼方式 (4) 变更与撤销的关系

基本点7:无效、被撤销的后果

6.4 效力待定的合同

基本点1: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1)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善不相适应的行为; (2) 追认权;

(3) 对相对人的保护 基本点2:无权代理 (1) 类型 (2) 追认权

(3) 对相对人的保护

(4) 对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表见代理 基本点3:无权处分

(1) 含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 无权处分合同的生效方法:

(3) 对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

第7章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无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

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 不安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

后履行一方 先履行抗辩权

7.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基本点1:要件

(1) 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 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3) 双方债务均届至

(4) 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基本点2:效力:一时阻却请求权行使。 7.2 不安抗辩权

基本点1:要件:

(1)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 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3) 后给付一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第68条)

基本点2:行使过程

(1) 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2) 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3) 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4) 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基本点3:效力:

(1) 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2) 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 7.3 先履行抗辩权

基本点1:要件:

(1)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 先给付一方未履行; (4) 后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基本点2:效力: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 考点:未及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后果。

第8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 合同的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8.2 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 协议解除 双方解除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 单方解除

特别法定解除

基本点1:一般法定解除(第94条)

(1)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注意程度要件) (2) 拒绝履行:(注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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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点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基本点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 ★ 考点:几种在分类上易混淆的合同; 尤其注意: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4) 要式合同 基本点1: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 基本点2: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1) 原则:不成立或无效 (2) 例外:因履行而治愈 (3) 特殊情况:6个月以上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 (5)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基本点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 基本点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 ★ 考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6) 主合同与从合同 基本点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基本点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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