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江苏科技大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通则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保持安静,并将试卷折叠整齐卷面朝下放置桌面上,由主、监考人员统一收卷清点。待试卷清点清楚后考生方可离场。对经主、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主、监考人员可声明不再收卷,该场考试作旷考论。 七、主、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主、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开课系(二级学院)确定,开课系主、监考人员人数不足,可向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要求指派合适人员担任监考。主、监考人员名单由开课系确定后向教务处汇总、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主、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主、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应清理考场,除允许考生携带的考试用品外,其他物品一律集中存放;要清点考生人数,指定考生按规定座位就座,核查考生证件。对未携带有效证件、不服从就座安排或不执行清场规定等要求者,不发给试卷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主、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5分钟向学生宣布考试有关注意事项和《考生考场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主、监考人员于考试时间开始时方可下发试卷,指导并要求考生立即在试卷、答题纸上正确填写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项目。
第四十条 监考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考场情况,恪守职责。监考人员应在合适的位置上监考,不得吸烟,不得随意交谈,不得看书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向考生对试题的内容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对考生提问,除字迹不清可以答复外,其余问题一概拒答。
第四十一条 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作弊者,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当场认定并对学生本人宣布作弊认定结论,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在其答卷评分处明显注明“作弊”字样。
第四十二条 主、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表》,考试结束后,立即报送学生所在系。
第四十三条 主、监考人员于考试时间终了应立即令考生停止答卷,就座不动保持安静,逐个收取答卷,全部收齐点清后允许学生离场。 八、巡视人员工作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所有系(二级学院)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均有作为巡视员巡视考场的义务。具体考场巡视员名单由教务处确定、通知。
第四十五条 巡视人员在进行巡视工作时应佩带巡视员证件标记。
第四十六条 巡视人员要全面巡察考场,检查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监督、检查、反映考场主、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四十七条 巡视人员要与主、监考人员密切协作,及时处理考场发生的情况和问题,防范、认定、处理考生违纪或作弊行为。
第四十八条 巡视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巡视检查记录表》,并于巡视工作结束后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四十九条 已被安排为考场巡视员的中层领导干部,确实因故不能参加考场巡视,须事先委托本单位有关人员代为巡视,并报教务处备案;对无故不参加巡视者,由教务处报组织部备案。 九、阅卷、评分及成绩管理
第五十条 考试结束后应立即进行评卷,阅卷评分工作由教研室组织。有条件的课程应采取集体分题流水作业法评分。
第五十一条 考卷评阅教师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标准(参考)答案,严格按卷面学生答题情况打分,不得随意加减分数,力求评分准确、公正、合理。
第五十二条 评阅试卷要用红色钢笔、水笔或圆珠笔,卷面要保持整洁,卷面总分及试题评分标注要明确、清晰,不应有钩钩抹抹现象。
第五十三条 考试结束三天内(有特殊情况的课程最迟也应在期末结束前),任课教师填写、上报《学生成绩登记表》。凡被“取消考核资格”或“作弊”、“旷考”、“缺考”、“休学”、“退学”等无成绩者,应注明具体情况,不得留有空格。
第五十四条 任课教师对学院高水平运动员的课程成绩一律同其他学生一样填报实际成绩,由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在登记学生成绩大卡时,统一进行折算记载。
第五十五条 考试成绩由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公布。成绩正式公布前,任何人员不得向学生通告考试成绩,学生和其他人员也不得向教师查问成绩。
学生对教师评分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前书面向教师所在系提出申请(过时不予受理),由系指定有关教研室代为查核,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查卷时适当预收查卷费,若经查确属阅卷有误,预收费用退回。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在学期结束离校前了解自己各门课程的成绩情况。学生不能以不了解自己某门课程不及格为由而不按时参加补考。
第五十七条 各教研室应对考试课程的考试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并将分析结论写成书面材料,于开学后第一周报送系(二级学院)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 其它有关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参见《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十、违纪、违规处理
第五十九条 考场上考生的下列行为可认定为作弊: 7. 7. 7.
他人代考;
闭卷考试过程中发现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有字书本、纸张或有信息储存功能的电子工具; 互换试卷或草稿纸;
4.采用交谈或其他手段传递、接收答题信息; 5.其他明显可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场上作弊行为一般应当场认定。有特殊情况时,若考后掌握确凿人证、物证,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二级学院)及时调查、认定。
其他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可视情节认定为违纪。 第六十条 对考试作弊或违纪学生的处理,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的下述行为可认定为违纪、违规: 7. 7. 7.
利用工作之便,以任何方式泄密或变相泄密; 主、监考及巡考人员迟到、旷场或其它失职行为; 暗示或协助学生作弊;
4.为学生卷面改错;
5.私自为学生卷面加分或扣分; 6.遗失考生答卷;
7.其他明显可认定为违纪、违规或失职的行为。
以上行为经调查核实后,由学院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违纪、违规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本通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考试管理方面的规定、通知同时废止。本通则解释权属于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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