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0-2015法硕联考专业综合课(法学、非法学)主观题大题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5)在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时,应该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 2
32.简述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 (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3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3
(1.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2004年宪法修正案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在原有的对土地实行征用的基础上,区分为“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并增加了在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同时,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
33.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主要内容。
(1)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治”的原则,建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体制。 3 (2)规定了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 2
(3)规定了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同时多加限制。 3 (4)规定了以国家资本主义为核心的基本经济制度。 2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8小题,共8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
34.(15分)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
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政府论》(下)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除了材料中出现的自由价值外,现代法律还有哪些主要价值? (2)什么是法律的自由价值?
(3)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
(1)法律的主要价值还有秩序、正义、效率价值等。 3 (2)法律的自由价值包含两方面内容: ①依法保护主体的自由意志; 2 ②依法保护主体的行为自由; 2
(3)法律与自由具有密切的关系。 1 自由是现代法律精神的基本内容,自由不仅仅表现为主体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权利,也表现为主体在法律规定之外不被强迫的权利。 3
自由的实现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社会的法律环境,法律通过约束义务主体的自由保障权利主体自由的顺利实现,是现代社会自由实现的最主要形式。 3
在受法律支配的社会中,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的实现。 1
PS:法的主要价值包括自由、平等、秩序、人权、正义、效率。还需要了解其他价值的具体内容,尤其是法的价值冲突和解决,十分重要。
35.(15分)结合有关法的理论与实际,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资格、主张、能力和自由。 2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主体应承受的某种限制、约束、负担或责任。 2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法学理论界存在三种主要观点:权利本位论,义务重心论,权利义务一致论。(本题答案具有开放性,三种观点任意角度进行论述或对三种理论进行辨析,联系实际,言之成理即可。)
权利义务一致论。其主要特征在于主张权利义务并重,权利与义务都是法的核心内容,2 二者同时产生、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此它们之间不存在何为本位或重心的问题。 3
权利本位论与义务重心论在思维方法上有着明显的失误,这种绝对性的思维方法必然导致认识上的僵化。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才符合时代精神。3
权利义务一致性还体现为:权利义务之间的对称性,权利义务之间的互补性,权利义务之间的对立统一性。3
36.(15分)某市城东区进行旧城改造,王某的房屋在改造区域内。政府与王某就补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王某的房屋被强行拆除。王某为此多次上访,反映旧城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城东区政府拆迁办遂委托某保安公司对王某进行截访。保安公司在王某上访途中将其拦下,并关押其近一个月。此事经媒体曝光后,该保安公司被当地警方立案查处,王某获得了人身自由。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王某的哪些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并回答这些宪法权利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
(1)王某受到侵犯的宪法权利有:私有财产权,2
人身自由, 2
申诉、控告、检举权, 2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2
(2)我国宪法规定:
①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2 (王某的房屋被强拆,其私有财产权受到了侵犯。) 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2(材料中王某被强行关于一个月,人身自由受到了侵犯。) ③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 (材料中王某要去上访,结果被关押,侵犯了他的监督权。) ④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1 PS:宪法部分的分析题大多会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且主要考查公民的平等权和人身自由。
37.(15分)试述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1)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 1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2 (2)根据现行宪法,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结构形式属于单一制。这是由我国
的政治、经济、历史、民族等因素决定的。 3
(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
(4)我国目前存在三种行政单元:普通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3 (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
(6)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1 (7)各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都是我国不可分割的部分。 1
38.(20分)《唐律疏议?杂律》:“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 《疏议》日:“若立券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病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所引唐律条文规定了买卖契约中规范反悔行为的何种制度? (2)《疏议》是如何对律文作进一步阐释的? (3)唐律的这一规定有何意义和作用? 【答案】
(1)该条规定的是关于奴婢和畜产买卖中的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4
(2)疏议对律文规定的适用条件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同时对买卖双方的法律责任作出补充规定。 4
律文规定,自买卖成交后三日内,买主可以标的物有瑕疵为由解除契约,并一般性地规定了适用条件。 3
疏议则进一步补充了准予反悔、买方借他故反悔、卖方应受悔而不受悔的三种具体情形的法律处置。 4
(3)有利于规范买卖行为,明确法律责任,保障交易秩序;3 维护契约公平、合法、合理。 2
2015年专业综合课(非法学)
三、简答题:第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64.简述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内涵。
(1)司法权的专属性。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3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2 PS: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司法独立性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司法机关所应遵循的最重要原则之一。该原则也可以在客观题中考查。
65.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
(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体制的活动。 2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
66.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 (1)《唐律疏议》采用12篇体例,以名例律为首篇。 2 (2)《宋刑统》沿袭《唐律疏议》12篇体例,但是采用“刑律统类”的形式,在篇内分门。2
(3)元代地方政府自行汇编的《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对后世法典的编纂有直接影响。 2 (4)《大明律》改变了唐宋律的传统体例,按六部官制分六律,仍以名例律冠与篇首,共7篇。 2 (5)《大清律例》承用《大明律》的编纂方法,但采用律、例合编的体例。 2 四、分析题:第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67.2013年7月,w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父母诉请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民事案件。该院判决:被告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至少到父母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法定节假日均须履行探望义务。这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的全国首例判决。 对此,有人认为,该判决保护了老年人权益,维护了传统伦理道德;有人则认为,不应当将道德法律化,探望父母虽符合伦理道德,但不应成为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请根据上述材料,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看待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 (2)如何理解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 【答案】
(1)①某些道德上的要求可以上升为法律,并以强制力保障执行。“常回家看看”是我国伦理道德的要求,本案通过立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在司法中予以确认,不仅有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也有助于弘扬关爱老人这一伦理道德。 2 ②并非所有的道德都应上升为法律。有些道德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上升为法律,反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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