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土方开挖前应当进行开挖条件审核。内容包括:具备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图,经审查的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施,已完成的支护结构检测合格,截水排水检查或者检测合格等。
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对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等关键点进行控制。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核对各项施工数据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旁站监理,严格检查施工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发现各类安全、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深基坑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尽快完成基础工程施工及基坑的土方回填工作。
第七章 工程监测
第三十三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工作应当在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宜采用设计、监测一体化模式,即由同一个单位承担设计、监测任务,以确保动态设计和工程安全。
第三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方案和监测规范等有关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并满足施工专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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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信息化施工的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限值。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要一起报专家组论证。
必要时监测方案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监测单位应当作好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一级边坡和一级基坑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边坡支护工程和基坑支护工程应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资料和成果。
第三十六条 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监测记录应当规范、完整,监测数据和记录经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送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限值时,应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并提出相关建议。
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设计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台风、暴雨期间及遇到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实时加强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大监测频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闽建建[2005]3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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