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总平面布臵、支护结构、土方开挖、施工降水、监测、环境和管线保护等内容。 第十八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在设计文件中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第十九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设计应满足以下基本规定要求:
1 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属软土场地,基坑支护采用围护桩水平内支撑时,原则上每层地下室须设臵一道水平内支撑。基坑支护须利用主体结构的构件时应征得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的认可。
2 应根据深基坑规模、支护结构类型、工程地质情况、水文地质资料和周围工程环境条件有针对性地提出边坡或深基坑所需的监测项目和报警限值,并应根据监测资料进行动态设计。
3 基坑支护围护桩顶部(深层)水平位移设计计算限值: 一级基坑:20(40)㎜和0.2%(0.3%)的基坑深度的较小值。 二级基坑:30(50)㎜和0.3%(0.4%)的基坑深度的较小值。 围护桩顶部水平位移是指顶部第一道水平内支撑处围护桩的水平位移;围护桩深层水平位移是指除围护桩顶部水平位移外,围护桩其它部位的水平位移。
4 采用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土墙和它们的组合型式支护水平位移限值:
二级基坑:50㎜和0.6%的基坑深度的较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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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在开挖深度范围属软土场地时,禁止采用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土墙(搅拌桩)、悬臂式支护以及这几种支护类型形成的组合型支护。
6 淤泥含水率平均值≥65%时,为防止基坑底部隆起,围护桩或其他竖向劲性隔土结构必须穿过淤泥层进入相对较好的土层且不低于1m,对于没有相对较好的土层,嵌入深度须大于开挖深度的2倍,且均应满足抗隆起稳定要求。
7 基坑支护设计时,应避免基坑周边有行车,若无法避免时,须考虑不小于20 kPa的荷载,其余基坑周边,须考虑不小于10 kPa的荷载。基坑周边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土方等荷载,确需堆放时,支护设计应考虑该部分荷载。
8 当场地内遇地下水时,须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并进行计算,计算应包括抗渗透稳定性和坑底突涌稳定性等。并应对深基坑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当降水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时,须预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9 对于地铁等有特殊要求地下工程,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10 经论证通过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重新论证;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修改后设计方案应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1 为保证边坡或基坑设计及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属于第九条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应采用2套不同软件进行互校。
第二十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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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其支护工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的,其协调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第二十二条 承接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二级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岩土工程治理乙级以上资质;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安全等级一级的工程应由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岩土工程治理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接。承担支护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与支护形式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履约能力。
第二十三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周边工程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从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等方面对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并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经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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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包括支护、土方开挖顺序等。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限值时,应及时停止施工,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发生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第二十七条 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六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论证意见、专项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针对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监理方案。
监理方案应当明确旁站监理部位和施工环节。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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