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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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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4:20:56

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国务院于公司法修改后迅速下达了相关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该纲要中必须加强的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包括: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社会主体、市场主体等几方面的诚信建设都被囊括到这个纲要中,如果政务诚信建设搞得好,政府能够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也许会减少,例如权力寻租。商务诚信建设重点包括:生产领域信用建设、流通领域信用建设、金融领域信用建设、税务领域信用建设、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等,商务诚信建设无疑是对市场诚信建设、整个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的基石。

虽然该纲要涉及面广,但是只是一种类似政策性规定,都比较笼统,在实践中很难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怎样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制,还需要我们继续思考、探索,笔者有以下构想:参照部分先行步入视角登记制度后采取的克星方案,逐渐展开,从地方实践到全国统一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对出资信息、资产信息、失信信息进行一定的公示。资产信息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深圳作为认缴登记制改革试点,于2013年3月1日实施《深圳经济

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其中第36条提出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第37条明确规定应通过该平台公示并供单位和个人查询的信用信息,包括公司年度报告、公司经营异常名录等。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直接体现公司基本运营情况、资产状况,如果债权人能够通过征信系统及时查知公司基本信用信息状况,就会及时作出准确判断,悬崖勒马。虽然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其补缴相关情况。失信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中一旦出现失信情况,就将其纳入征信系统黑名单,让其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我国的市场诚信之所以难以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与违约成本过低有关。公司拖欠银行贷款逾期未还、公司违法违规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或者公司涉诉,被法院判令承担违约责任等,此类信息均属于公司的信用信息,应予公开③。通过这种信息的公开,加大公司违法、违规、违约的成本,遏制其违反诚信行为的发生。 (二)构建债务担保体系

从内部因素考虑,需要完善与公司担保制度的相关法律 条款。第一,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并强化其操作性。针对我国 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事项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最有效、 直接的完善途径就是补充、完善关于公司法担保方面的法律 条文,确保语意的精准、科学清晰、消除不必要的歧义。首 先,法律对公司普通担保做出一般性的规定,这是在法律充 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授权章程自主选择担保决议机构的同时,

胡田野: “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后的债权人保护路径”,第三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论文集。

作为必要的补充。其次,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所带来的一 些确实无法消除歧义的问题,利用法律解释方法并且结合我 国的现状,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以及公司财产利益的情 况下做出最合理的解释。因此,可以考虑在公司法担保规范 中加入一条“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的,由董事会决定”。第二,明确违反公司法对外担保法律 效力及其法律责任体系。对违反《公司法》第16 条的公司担 保行为,法律在判定其无效的同时还应强化相应的责任追偿 机制。在担保无效的情形下,公司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缔 约过失责任,以弥补相对人期待利益的损失; 公司承担责任后, 有权向担保事项的决策人追偿。第三,明确关于公司担保事 项实质性条件的限制。可以借鉴英美法根据“合理商业判断” 标准的实践,具体到公司的担保事项上,只要公司董事依据“合 理商业判断”标准,判断公司担保能够给公司带来利益而做 出担保决议的,,该担保有效,对公司有法律约束力。, 从外部因素来说,我国要坚持资本三原则中的资本充实 原则并且在税法上调整,不同注册资金的公司不同对待,使 得公司在设立时考虑资金问题。第一,建立健全公司发起人 的资本充实责任体系。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也有利于公司 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出发,在存续过程中的企业 应该始终保持其现有的实际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性。我国应 当建立健全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体系,催缴出资。首先,

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认 购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责任和价格填补责任。其次,补充有 限责任公司设立者的缴纳担保责任,以适用未履行出资及出 资不足的场合,使发起人的设立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再次, 应将资本充实责任扩展适用于公司成立后增资或发行新股时 的董事,以防止公司在增资过程中出现资本不实的情况。现 代公司中董事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心,其义务的正确履行与 否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可 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公司在增加资本或发行新股,由负责 董事造成企业资金短缺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股东虚 假出资。第二,税法调整。企业的资产,不仅从经济上考虑, 应该从社会观念和社会系统识别的角度来看。利息和股利所 得税是不同的所得税,投资者会把任何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 到位。如果所得税不一样的话,企业必须选择不同的注册资本。 公司只要利润前景,注册资本就不会很低。第三,建立债务 担保体制。债权人可以利用我国的担保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利 益。债权人在借钱给公司时,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人保或者物保。 例如发展创新企业经营保险业务,从而实现一部分市场风险 从经营者、债权人转移给行业及社会整体,加强社会投资, 从而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三)完善人格否认制度。

第一,适当地放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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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国务院于公司法修改后迅速下达了相关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该纲要中必须加强的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包括: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社会主体、市场主体等几方面的诚信建设都被囊括到这个纲要中,如果政务诚信建设搞得好,政府能够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也许会减少,例如权力寻租。商务诚信建设重点包括:生产领域信用建设、流通领域信用建设、金融领域信用建设、税务领域信用建设、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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