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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
摘要: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以来,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便成为了最为热点的问题,这与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息息相关,有人认为新《公司法》虽然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大大激活了市场活力,但是对应的债权人配套措施并不全面,从而带来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每一项制度的产生必定是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新鲜制度的确立,纵然一时不会规定的那么细致、全面,但是不能因为新制度本身会存在的一些疏漏去否认该新制度的价值,众所周知,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在原有制度上作出相应变更和完善,因此,对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登记制度由原来的实缴制变更为目前的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影响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学习者深思的,不能一棒子打死,说一项制度是好或是坏,应当尽量从更多角度去剖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措施。这篇文章笔者将从本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前后登记制度对比、修改后的积极影响、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登记制 债权人利益 保护 一、 新《公司法》修改背景
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影响经济的发展。①我始终坚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个
①
《马克思主义全集》
因果论断。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党的基本路线明确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就是我们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中国自此在经济上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应法律制度也日新月异,调整市场主体合法运行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铺天盖地,不断被制定、更新、再制定、再更新…… 《公司法》作为一门市场主体法,经济的迅猛发展,当然需要一门不断注入新鲜血液的《公司法》来调整,才能实现经济进一步平稳健康发展!那么新《公司法》修改的具体背景到底有哪些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简单阐述:
(一)政策背景
改革开放到了今天,我们的改革、发展都已经进入攻坚区、深水区,在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宏观调控抉择两难的情况下,为了保持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调整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更大地发挥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也是当务之急,所以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②。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稳步推进大部制改革。《公司法》在修改之前,也许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程序、条件,以及公司成立后相关运行机制都规定得较为繁琐,政府干预性明显,不利于激活整个市场,亟待抽出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放开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因此新《公司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宽进、严管”为政
②
策导向,由原来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当然法律行政法规也有例外规定。
(二)市场背景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以市场为基础手段来配置资源。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就是通过市场把各种资源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安排,使资源分配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从1992年十二大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以来,至今已经发展二十多年,市场经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发展健全,它可以主要靠自身的力量调整好整个市场的运行,政府只需在必要时候维护好整个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因此市场经济继续发展需要政府大幅度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尤其是减少繁琐的有关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程序,所以认缴登记制度便应运而生! 二、修改前后登记制度对比 (一) 修改之前:实缴登记制
传统公司法一贯坚持的是以实缴登记制为中心的资本制度,主张资本是公司的血液,是公司的生存之本,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离不开资本的保障。一般认为公司资本金额越大,也就意味着其履约能力和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越强,其信用程度也就越高。基于这种认识,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确立了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资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我国公司法的立法也贯彻了这三个原则。
公司资本制度是关于公司资本形成、维持、退出的机制。实缴登记制的核心是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 设计目标是为
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持公司的清偿能力。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设立公司时, 公司资本需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并须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不能一次性缴清注册资本的,首期出资额以及分期缴纳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资产以充实公司资本。这里是指公司资本本身的维持或充实, 而不是资产与资本在数量上的简单对应。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 禁止抽回或抽逃公司资本; 股东对非货币出资的瑕疵担保责任; 公司应当维持净利润分配原则, 即公司未经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限制股份回购; 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等。资本维持原则中的这些限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立法体现为法律对公司增资、减资的严格规定。公司设立完成后, 公司资本一经投入到生产经营之中即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 因此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资本维持原则。法律基于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而设定一个最低注册资本数额, 作为对债权人的一个最低保护。 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基于保持公司资本充实以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初衷是很好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债权人利益起到了担保作用,但是这种保障效果并非是那么尽如人意的,即便在公司成立阶段严格限制了最低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首期缴纳资金等,以及严格的工商审批程序,但是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的现象却如雨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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