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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问题研究
作者:喻宗汝 付永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
摘 要 19世纪末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起源诞生于美国,在漫长的发展中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但在有些企业和其股东确凭借企业的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和企业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不断的侵犯公司债券人的合法利益,经过2013年最新的《公司法》的修改,加大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但是目前由于我国对于该制度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只是对该条款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做细致的标准,这使得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运用人格否认制度难度增加。法律规范不够完整,实践运用较少,难以实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有的功效等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先从人格否认的概念出发,分析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当前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最后针对现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 人格独立否认 股东责任 原则性规定 侵权损失
作者简介:喻宗汝,武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付永丽,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56-02 一、我国公司法人人格的发展背景
十八世纪发展起来的世界第一次工业革命大大的促使了世界的经济步入了快车道,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了公司法人制度的诞生。而公司经济机构上,制度的诞生以及法人人格的制度的建立为公司发展提供了动力和保障。公司正因为法人人格独立使其成为了法律上的“人”。这样的法律形式上的组织形式的“人”可以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和它的成员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这种独立主要体现在个体上的相互独立和各自的财产归属权。而股东承担责任是有限的。对于超出的责任,公司债权人则无权要求其承担。在这两者的重要支撑下,使得公司的投资人的投资风险降低。
尽管《公司法》为企业的发展制定了制度上的保障,但是制度只规定了企业在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才中具有人格和公司股东对外只承担部分责任,降低了公司和股东的风险,维护了其利益。而当公司利用人格和股东承担部分责任做出了具有违反法律的事情,则此时侵害的是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公司为了获得自己的巨大利益,扰乱了当地经济状况,甚至给国家的经济带来巨大亏损。破坏了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对公司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所做的经济活动有所约束,最大化的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于是提出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维护双方的切实利益,平衡经济利益天平,最大的提升更各方面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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