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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GSP药品收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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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 13:20:18

编号:GRYY- 文件名称:药品收货管理制度 QM-01-2016-01 起草部门:质管部 修订部门:质管部 审核人:郑丽娜 批准人:杨晓丽 起草日期:修订日期: 2016.01.01 变更记录: 2016.01 变更时间: 2016.01 审核日期:批准日期:1. 目的: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的入库质量关,指导仓库收货员员完成收货任务,保证数据的准确有效,制定本制度。 2.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 范围:药品到货、收货、及销后退回等环节范围内适用。 4. 责任:收货员对本制度负责。 5. 规定内容:

5.1药品到货时,收货员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帐、货相符,与采购记录不相符或无采购记录应当拒收无随货同行单或随货同行单与备案样式不符的应当拒收,如随货同行单内容与实货不符的,不得收货,并报业务部及采购部处理。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效期、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5.2如采购计划有变动导致随货同行单与其不一致的,应由采购部与供货单位核实,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制度要求重新修改采购记录,或者由供货单位重新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采购记录与药品随货同行

单、药品实物一致后,收货员方可收货。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收货员对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3收货员应当依据运输凭证核查运输方式,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如发现车厢封闭不严,内部有雨淋、腐蚀、污染等现象,药品有雨淋、腐蚀、污染、破损、标识不清等现象应当通知采购部门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4供货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药品的,采购部应当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运输方式、承运单位、起运时间、预计到达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收货人员;收货人员在药品到货后,要逐一核对上述内容,不一致的应当通知采购部门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5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收货员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要查验冷藏车、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实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输或者温度不符合要求的移至不合格区,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6收货人员应当依据销售部门核准的退货凭证或通知对销后退回药品进行核对,确认为本企业销售的药品后,方可收货并放置于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专用待验场所。其中冷藏、冷冻药品,应当有退货单位提供的药品售出期间储存、运输质量控制情况说明,确认符合规定储运条件的方可收货;如不能提供证明及超过温度控制要求的,按不合格品处理。

5.7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收货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5.8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并在随货同行单(票)上签字后移交验收人员。冷藏、冷冻药品应当移至冷库内待验,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移至专库或者专区内待验

5.9收货人员在收到药品后,应做好《收货记录》,收货记录应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单位、数量、运输方式、温控方式、收货时间、票据情况、收货人员等内容,并对供货单位提供的相关票据(销售出库单、发货单等)及物流凭证(运输单、托运单、快递单等)进行核对,确认药品运输过程(发运地点、送达地点、送货人、运输时间等)是否符合要求,如有疑问应向采购部进行核实,票据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得验收入库。票据、物流凭证留档备查。收货结束后在电脑软件上确认收货。5.10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加印或者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者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货员应当拒收。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报采购部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向药监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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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GRYY- 文件名称:药品收货管理制度 QM-01-2016-01 起草部门:质管部 修订部门:质管部 审核人:郑丽娜 批准人:杨晓丽 起草日期:修订日期: 2016.01.01 变更记录: 2016.01 变更时间: 2016.01 审核日期:批准日期:1. 目的: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的入库质量关,指导仓库收货员员完成收货任务,保证数据的准确有效,制定本制度。 2.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 范围:药品到货、收货、及销后退回等环节范围内适用。 4. 责任:收货员对本制度负责。 5. 规定内容: 5.1药品到货时,收货员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帐、货相符,与采购记录不相符或无采购记录应当拒收无随货同行单或随货同行单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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