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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管理工
作的通知
各房开企业、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减少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地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
二、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完成规划(含灯光亮化)、单体工程质量、消防、环保、园林绿化等专项验收。
(二)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全部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三)供电、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四)被拆迁居民、单位已合理安置。 (五)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以上基本条件,可作为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
三、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备案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及资料:
(一)xxx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三)规划(含灯光亮化)、消防、环保、园林绿化等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供水、燃气等运营企业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及已经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电梯检测(验)报告(合格证);
(五)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完毕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前期物业管理落实到位的证明材料; (七)xxx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商品房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方案分期办理备案手续,建成区周边必须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四、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未取得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或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将到现场核验,对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予以备案。对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对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将在房产管理局网站(www.qxfcj.cn)上向社会公布。
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对未按本《通知》要求交付使用商品房的,房管局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严肃处理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社会公布。
七、在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可向黔西县房产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察股进行反馈。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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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
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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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月
基 本 情 况 表
开发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项目名称 项目情况 项目地址 土地使用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实际开工时间 项 目 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 主要技术指标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化率 总户数 建筑总栋数 住宅栋数 车位数
单 位 m2 m2 m 万2企业性质 电 传 电 话 电 话 项目性质 项目辖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开工时间 备 注 合同交付时间 建成现状 4
规划审批 m2/ha % % 户 栋 栋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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