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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搬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制定运搬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1、在区长的领导下,服从区长统一指挥,认真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协助队长抓好全队安全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是运搬工区轨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协助队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合其他区队干部搞好各项工作。检查各班班长工作情况,监督班组长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工作中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汇报队长处理,协助班组长合理组织生产,确保完成各项安全生产任务。
3、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与劳动纪律,确保所跟班组不出现“三违”现象。
4、在工作现场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规程和规定,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要求组织施工和运输;严格制止“三违”,及时发现和处理不事故隐患,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确保跟班期间消灭轻伤、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
5、跟班期间,巡回检查运搬队分管范围内各地点安全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处理,不准带有隐患施工,做到四个一样(即条件好坏,质量一样;有无人检查,严格要求一样;设备新旧,使用一样;工程大小,执行规程一样)。
6 对影响生产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薄弱环节,必须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7、抓好事故处理工作,对工作现场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以身作则,组织人员积极处理,并做到及时汇报。上井后,组织人员进行分析,吸取事故教训。
8、认真执行井下现场汇报制度,跟班期间每班向调度室、队值班室两汇报。接班后,应汇报井下车皮及各重要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交班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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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当班安全、生产完成情况以及下一班接班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和注意事项。 9、跟班期间,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作,及时督促班长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工作质量动态检查达到优良。 10、支持安全、质量检查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与考核,大力支持安监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11、按时参加区队召开的会议,经常向区队长汇报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12、井上值班时,负责全队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指挥、工作分工以及班前班后会的召开。班前会必须细致、全面地结合现场实际布置安全工作,使每位职工明确井下工作地点的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代替区长处理安全生产及其他问题。 二、责任追究
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工区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以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4、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工区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工区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16、对本区队承担的运输管理等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17、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运输管理等检查,运搬工区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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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发现或者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运搬工区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19、对分管范围内出现明显失误的,运搬工区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2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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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搬工区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工区班组长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 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及设备运转状况要交接清楚,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严格按措施组织施工,搞好文明生产管理。 第4条 教育职工正规操作,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5条 组织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分析、研究存在的安全问题,布置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排查安全薄弱人员,落实监护措施。
第6条 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工区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㈢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㈣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工区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㈡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㈢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运搬工区班组长对运搬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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