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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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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 11:33:28

9、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环境违法行为:“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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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三)适用罚则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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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见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1万元1.拒绝检查、弄虚作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假,经教育不改正的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5万元2.拒绝检查、弄虚作假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使检查难以进行或者情节严重的,处8万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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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拒绝检查、弄虚处2万元罚款 (1)拒绝检查、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正的 处1万元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作假使检查难以进行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失的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1.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1万元罚款 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2.拒不改正使检查无处2万元罚款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法进行的 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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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环境违法行为:“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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