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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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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 11:14:15

27.3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诉前证据保全的,可以向法院提交存储电子数据证据的电子设备或者存储介质的准确地点。

第28条 律师运输、保管、转移、使用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及电子数据证据的注意事项

28.1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及其电子数据证据的运输、保管应当做好防磁、防震、防热、防潮等措施,避免造成设备、介质损坏或者数据变化。除以上一般保护措施外,对于有网络连接的移动通讯设备还可以采取信号屏蔽等特殊保护措施。

28.2律师在保管、转移或使用电子数据证据及其上述载体时,可以同步制作相应的保管记录、转移记录和使用记录。

第三节A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保全

第29条 律师可以申请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保全

律师申请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保全的,可以要求公证机关采用录屏软件或者录像进行记录。在对网页进行保全时,除了涉案网页外,可以申请一并对有关的网页快照或者转载进行公证保全。

第30条 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保全的操作者

30.1律师申请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保全的,证明法律行为的公证可以由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行为操作,证明法律事件的公证应当由公证人员亲自进行行为操作。

30.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由公证机构作为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固定的主体,律师仅对相关工作的目标、方法、步骤进行指导和要求。

第31条 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保全的技术方案与计划

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时,应当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公证人员按事先拟定的技术方案与计划进行操作。对公证的过程中的违法操作行为,律师应当及时向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提出。

第32条 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保全的场所

律师申请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保全的,应当在公证机构或者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场所进行。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等客观原因需要在本方当事人工作场所进行的,律师可以建议公证人员对所公证的网络环境、电子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

第33条 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保全的使用设备

律师申请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保全的,原则上应当使用公证机构或者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设备。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等客观原因需要使用本方当事人提供的设备的,律师可以建议公证人员对公证所用的电脑或其它设备、网络环境进行清洁性检查。

第34条 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保全的一般要求

律师申请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保全的,可以建议公证人员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保证电脑系统、辅助软件和分析方法必须安全可信;提醒公证人员详细如实记录整个公证的过程,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应当妥善保存。

第35条 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保全的特别措施

对于下列电子数据证据申请公证保全的,律师可以建议公证人员采取特别措施:

(一)对于设置了限制打印等技术障碍的电子数据证据,详细记录破解障碍、完整打印的过程;

(二)对于需要下载的电子数据证据,注意是否被限制下载,若被限制则通过全程录像进行保全;

(三)对于电话录音、电子音频聊天记录等包含言词内容的电子数据证据,审查、核实陈述该言词的特定人的身份。

第36条 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保全的合法性要求

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公证,律师可以建议公证人员注意获取证据手段的合法性,审查核实操作人的权限,以防止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等合法权益。

第37条 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书的审查

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后,律师应当及时审查其形式和内容。对不符合形式要求、记载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公证人员补正。

第四节电子数据证据的检验分析

第38条 律师可以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检验分析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律师可以对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检验分析。需要采取技术手段的,律师可以邀请并协助、配合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开展工作,共同制定电子数据证据检验

分析方案。必要时,律师可以自行委托或者申请有权机关委托司法鉴定。

第39条 律师对电子数据证据检验分析的原则

律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检验分析工作,原则上应当在复制件上进行或者采取写保护方式进行。

第40条 律师对电子数据证据检验分析的方法

律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检验分析工作,可以按照涉案人员、时间顺序、争议事实等要素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采取数据搜索、数据恢复、数据修复等方法进行技术辅助。

第41条 律师对电子数据证据检验分析的目的

律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检验分析工作,应当注意全面调取数据内容、附属信息、关联痕迹以及系统环境信息,进行综合评断。

第42条 律师对电子数据证据检验分析的技巧

律师开展电子数据证据检验分析工作时发现涉案电子数据证据的,可以此为线索扩大查找其他涉案的电子数据证据和传统证据,以重建虚拟空间的案件事实。

第43条 律师对电子数据证据检验分析可以借助司法鉴定等 43.1对于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涉案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等专业性问题存在疑问的,律师可以自行委托或者申请有权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或者专业性审查,也可以收集、固定有关的传统证据或者来自第三方的电子数据证据等进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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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诉前证据保全的,可以向法院提交存储电子数据证据的电子设备或者存储介质的准确地点。 第28条 律师运输、保管、转移、使用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及电子数据证据的注意事项 28.1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及其电子数据证据的运输、保管应当做好防磁、防震、防热、防潮等措施,避免造成设备、介质损坏或者数据变化。除以上一般保护措施外,对于有网络连接的移动通讯设备还可以采取信号屏蔽等特殊保护措施。 28.2律师在保管、转移或使用电子数据证据及其上述载体时,可以同步制作相应的保管记录、转移记录和使用记录。 第三节A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保全 第29条 律师可以申请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保全 律师申请电子数据证据公证保全的,可以要求公证机关采用录屏软件或者录像进行记录。在对网页进行保全时,除了涉案网页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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