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网络新闻侵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近年来,偷拍网站和论坛纷纷涌现,偷拍、偷录作品在网络上大肆传播,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很多不好的影响。例如,香港艺人钟欣桐更衣的情景就被偷拍下来,并挂到了网上,使钟欣桐的精神受到很大的刺激。
目前,许多西方国家对这类网络侵权行为都给予严厉的管控和打击。其基本的管理政策包括:不断更新防范技术,加强各商业机构和行业组织的合作,加强用户网络安全教育,通过国家立法整顿并施以严厉的处罚等。我国已经拟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该法的出台,将使个人隐私和名誉的保护又多了一层法律屏障。 (四)网上侵害他人著作权
当前网上侵权相当一部分的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而其中以对网络著作权的侵犯尤为严重。[6]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样化的。有不经直接从网上下载音乐作品和照片的,有篡改、歪曲作品的,有网上抄袭和剽窃作品的,也有从网上盗窃虚拟作品的,等等。
随着我国加入《伯尔尼版权公约》,我国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管理更加严格。2000年10月,我国出台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明确地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纳入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了法院的管辖原则,对在网络环境下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成果给予保护,还对在网上转载、下载、摘编作品做出了规定。2005年我国《网上著作权保护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这都为网络著作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以上是网络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随着社会和网络自身的不断发展,网上新闻侵权现象并不会自动消失,而有可能出现愈演愈烈的趋向。[7]对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各种预防手段,多管齐下,以维护网络环境的纯净和安宁。 网络新闻侵权的预防手段和处理措施
网络新闻侵权具有隐蔽性、流动性强的特点,单靠一种手段是难见成效的,这就需要对其进行综合治理。其中,最基本的预防手段有:技术手段、自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一)技术手段
技术手段是指利用有关的网络认证和网络保密等技术来预防新闻侵权的一种手段。例如,在入口处设置“防火墙”,以防止不良信息的进入和传播;设置“密钥”,以防止被剽窃、修改和传播等等。
技术手段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阻止来自外界的不法侵害,但是技术本身也不是万能的。就设置“防火墙”来说,“防火墙”最基本的做法是确定有关的字眼,当这些字眼进入时,将其过滤掉。这种方法对于政治色情传播是比较有效的,但对于诽谤性传播和侵犯隐私性传播则显得苍白无力。因为能构成诽谤和隐私侵权的字眼是无法穷尽的。所以,技术手段尽管十分重要,但并不是预防网络新闻侵权的唯一手段。
(二)自律手段
自律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社会各项事业的基本的、常用的手段,对于网络新闻侵权的预防也不例外。例如,美国一开始就坚持采用自律手段来管理网络媒体、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他们认为,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下,只采用行政管理和法律监督是远远不够的,采用自律手段可以很好地克服网络新闻侵权隐蔽性的障碍,并且可以节约国家管理网络新闻业的成本。因此,美国在管理上比较注重建立和维护网络媒体、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良好的协作关系,并且特别注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为的是创造一个良好的自律环境。在这一方面,我们做得还不够充分,值得参考和借鉴。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政府对网络侵权进行直接的干预和管理的手段。在网络虚拟化的环境下,政府的适当干预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例如,英国政府一贯地采用把民间、行业组织推向第一线的做法,动员有关方面起草章程和自律规定,形成社会综合整治的模式。如1999年的《数据保护法》规定,政府文件、高科技成果、专利文件、商业机密等信息上网必须严格加密,对此社会各方都要密切配合。 (四)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各国通过立法来管理网络新闻侵权活动的手段。网络新闻侵权作为一种侵权形态,终究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国内外关于网络管理和规制的相关立法的方式并不单一,主要表现为三种模式:直接使用传统立法、修正原有法律和专门立法。大部分国家都是选择以直接使用传统立法为主的模式。[8]例如,德国法律规定,通过无线电进行的侮辱也适用于侮辱罪。
我国也是如此,我国法律对于名誉、隐私等许多方面的网上侵权都直接适用传统的法律规定。但是《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则是修正原有法律的结果,并且对有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违法行为还是通过专门立法来约束的。
在网络立法方面,欧美国家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美国在1989年制定了《计算机保护法案》,而1996年《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的出台,则标志着美国在网络立法方面的成熟。法国1994年制定的《刑法》设立了“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这一罪名,用以处理网上侵权方面的问题。英国也先后制定了《犯罪制裁和公共秩序法》、《淫秽刊物发行法》等法规对网上侵权行为加以约束和管理。
我国的网络立法的大致情况:1994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计算机犯罪”,年底颁布了《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制定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以上法规比较及时地适应了网上信息传播的发展要求,但是还有其相对滞后性,还需要进一步地修正和完善,并考虑适时地与国际接轨。
综上所述,网络时代的传播环境改变了传统的大众传播模式,也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同时,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新的矛盾和困扰。
网络新闻侵权,作为传统的新闻侵权在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全新的表现形态,也表现出一系列的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我们用全新的手段和方式来应对和解决。正如前面所说,网络传播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只有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寻求有效的方式来规避其缺陷,才能充分利用其优势,来更大限度地为我们的社会和生活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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