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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附件一文件3项目设施运行的时间和运行策略作出的变更。 2) 原有设施遭受损毁而无法正常工作。
3) 建筑使用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面积、运营时间、区域功能、围
护结构等变更。 4) 其他变更。
6.1.3 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做出答复并进
行以下处理: 1) 对能耗基准进行调整。
2) 要求甲方在 日内停止上述变更,并恢复原状。 3) 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6.1.4 如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未给出答复或意见,则视为默认甲方的变更行为。
6.2 乙方变更
6.2.1 建设期内如项目需要,在不对原项目方案中技术指标造成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乙方可对原项目方案作出变更,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变更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2.2 保证期内,在不影响项目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为提高节
能效益而对项目进行改进,包括但不限于对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的方法进行修改,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改进项目应事先将改进方案提交甲方审核。
第7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7.1 项目验收合格且甲方付清乙方第三期工程款后,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属甲
方,项目资产清单见附件一文件10。
7.2 合同有效期内,非乙方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原因引起的项目资产被窃和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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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3 合同有效期内,项目资产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毁,由甲方承担。
第8节 违约责任
8.1 甲方违约
8.1.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项目款项,则应按合同总
额每日 %的比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1.2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5.1.8或6.1.2款约定,且延时或未告知乙方,乙
方可根据设施运行记录,计算由此产生的能耗损失,并将该能耗损失的 (1.0~1.5)倍计入项目年节能量(或节能率)中。 8.1.3 如甲方违反除8.1.1和8.1.2款外的其它义务或约定,视项目影响程
度,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1) 按照以下标准将能耗损失计入项目年节能量(或节能率)中:
2) 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8.2 乙方违约
8.2.1 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不可抗力事件或甲
方过错造成除外),则乙方应按合同总额每日 %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8.2.2 保证期内,项目设施按照附件一文件14的要求运行,若实测项目年节
能量(或节能率)未达到本合同4.1条预计值,乙方须按节能效益差额的 (1.0~1.5)倍对甲方进行赔偿;若实测项目年节能量(或节能率)大于本合同4.1条预计值,双方对超出部分按以下约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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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如乙方违反除8.2.1和8.2.2款外的其它义务或约定,视项目影响程
度,甲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1) 按照以下方式对乙方造成的能耗损失进行处理:
2) 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8.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
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8.4 本节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它救济手
段。
第9节 不可抗力
9.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
因,包括但不限于:
9.1.1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暴
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9.1.2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
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9.2 如一方(“受影响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预计无法履行本合同下的
义务,须在事件发生后 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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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受影响方”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影
响。
9.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
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9.5 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达 90 个连续日,期间如双方未能达成可替代本合同的其他协议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10节 合同解除
10.1 本合同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
10.2 本合同可依照9.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0.3 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 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
合同。
10.4 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 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
合同(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除外)。
10.5 当本合同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0.5.1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10.5.2 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
该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能力;
10.5.3 一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未得到纠正。
10.6 因甲方违约或发生本合同10.5条情况,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
1 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须在收到通知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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