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
58、(0)突出煤层非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可以不用设臵反向风门。
59(0)发生突出事故的煤层不能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60、(1)突出危险区域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61、(1)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无突出危险区。
62、(0)突出煤层无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3、(1)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64、(0)对于煤巷条带处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可以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65、(1)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制。
66、(1)石门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500m 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300m 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67、(1)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68、(1)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69、(0)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只要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小于指标临界值,就认为措施效果有效。
70、(1)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该煤层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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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71、(1)突出矿井的采掘布臵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72、(1)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掌握突出预兆。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73、(1)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绘制安全监控布臵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
74、(1)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臵进入井下。
75、(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
76、(1)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77、(1)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78、(1)机电部门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79、(1)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
80、(1)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 81、(1)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当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82、(0)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也可以进行煤矿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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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井筒设计前,必须按规定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84、(0)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臵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50m。
85、(1)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
86、(1)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87、(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臵压风自救系统。
88、(1)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
89、(0)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
90、(1)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
91、(1)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92、(0)井下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现场标定探放水孔位臵,并负责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等。
93、(1)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94、(0)使用中的钻孔,可以不安装孔口盖,但必须定期检查孔口有无杂物,防止异物掉入孔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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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
96、(1)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臵,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97、(1)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危险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98、(0)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年底前必须清理1次。
99、(0)当地表出现威胁矿井生产安全的积水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100、(1)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101、(1)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102、(0)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1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103、(0)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30%以上。
104、(1)钻孔放水时,应当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105、(1)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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