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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合作合同(2013版)
6.2.1 对于每一单合作产品的订货,乙方向甲方发出订单,订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价格、数量、装运方式、保险和付款方式等。对订单内容,甲方在 7个工作日内表示接受或拒绝或要求变更。
6.2.2 在甲方接受订单后,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订单,若需变更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因乙方变更或取消订单产生的备料、库存等应由乙方负责。
6.2.3 OEM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价格等相关资料与信息应以双方确认之产品清单和价格表、BOM物料清单价格表为准。
6.2.4 在双方共同确认协议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供货时间等因素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乙方可以直接采购部分原材料或零部件并提供给甲方。
第七条:产品交付
7.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产品的交付方式为:工厂交货,交货地点为甲方厂区。追加或变更交付地点时,双方应另行协商一致决定。自产品交付至乙方指定的收货人时起,产品的风险转移至乙方。
7.2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的具体包装方式交付产品。如乙方未提出该等具体包装方式,产品应以通常的方式进行包装。
7.3 自甲方收到全部货款之日起,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无论货物被装运和风险的移转,在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向甲方支付该货款连同其他任何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金额之前,甲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在所有权转移之前,乙方仅为代管货物的代管人。甲方保留随时取回和转售的权利。乙方在代管期间须尽合理审慎的保管义务,支出必要的开支和花费成本以确保货物不会遭受损失和毁坏。乙方因保险所获得的相关索赔权益,亦相应转移给甲方。
第八条:付款方式 8.1 模具费用支付方式:
8.2 双方以人民币结算订货货款,每月月底结算,月结30天;乙方按月结日付款给甲方。
8.3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须以未付款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的四倍向甲方计付利息。
第九条:合同终止
9.1 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终止,除非双方按照第14.10条(合同期限的续展)的规定续约。 9.2 本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双方可通过书面合同随时终止本合同。
9.3 本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方(“通知方”)可随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9.3.1 对方违反本合同项下某一主要义务,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且未在通知方根据12.1条(违约救济)规定发出的书面违约通知中规定的补救期内对违约予以补救;
9.3.2 对方破产,或者成为解散或清算程序的对象,或者歇业,或者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9.3.3 不可抗力(如下文所定义)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三(3)个月,且双方无法按照第10.2条(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达成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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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 定义:“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的无法预见并且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该事件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地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和法律规定或者其适用发生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国际商务中通常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10.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0.2.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10.2.2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 10.2.3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第十一条:保密
11.1 本合同订立前以及在本合同期间,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对方(“接受方”)披露该方的保密资料。在本合同期限内以及随后5年间,接受方必须: 11.1.1 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11.1.2 不为除合同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
11.1.3 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的雇员)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签署书面保密合同,其中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序不得低于本条的规定。
11.2 上述第11.1条的条款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1.2.1 接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11.2.2 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合同而已经或者在将来进入公共领域;或者 11.2.3 接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11.2.4 每一方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告知该方(以及该方的关联机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其他雇员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11.3 本合同终止后(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接受方应(1)向对方归还(或经对方要 求销毁)包含对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复印件),并且(2)在对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10)日内向对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第十二条:违约 12.1 违约救济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一方(“违约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某项主要义务,则对方(“受损害方”)除享有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利外,还可选择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2.1.1 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约的性质以及范围,并且要求违约方在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予以补救;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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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如果违约方未在该书面通知中规定的补救期内予以补救,则受损害方除可依第九条规定终止合同或诉诸法律,还可就违约引起的可以预见的直接损失提出索赔。
12.2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有何规定,甲方不向对方承担因本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而造成的收入或利润丧失、商誉丧失或任何间接或附带性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因本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补偿索赔所承担的责任累计总额不得超过10万人民币或承担不超过当批订单货值5%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法律与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或者违反、终止或者无效)引起或者与其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者索赔(统称“争议”),双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某一争议未在一方首次提出协商之日后六十(60)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华南分会在甲方所在地仲裁。
第十四条:其他规定
14.1 合同内容保密: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保密,只有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或者根据有关证券市场规定须披露或为获得出口许可证须披露的情况下)方可向有关方披露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就本合同或双方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或发布宣传或新闻稿。
14.2 通知: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以英文制作,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对方,同时通过及时发送或递交给相应一方的专递信函(并且有回执)予以确认收到通知或往来函件的日期,如果是以专递信函方式送达,为经专递信函服务提供者确认的递交日如果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为发出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所有通知及往来函件应发送至以下地址,直到某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为止。 甲方: 乙方:
14.3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在到期日之前一方授权代表至少提前六十(60)天发出书面通知,另一方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则本合同期限续展一年。
14.4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认真审阅全部内容后签字、盖章生效。签字盖章后甲方主管和监管部门各存一份,乙方一份。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14.5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在本协议上签名的乙方授权代表对乙方在本协议所有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6本协议相关附件依据本协议而生效,具体列表如下: (正文结束)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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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业务联系邮箱:
营业执照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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