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示内容为污泥来源、处理处置工艺、处理处置能力、污染控制措施、最终产物去向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做好申报登记审核,掌握污泥流向
每年12月31日前,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泥泥质、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理、处置等有关资料,以此为基础建立污泥专项档案并及时更新,掌握污泥去向。要做好对申报登记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发现污泥去向不明或者处理处置方式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应要求污水处理厂及时整改,对于发现的污染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跟踪监管,防患于未然。
(三)完善转移处置管理,杜绝违规转移
污泥跨省辖市转移处置的,需填写转移备案表(见附四),并经产生地和接受地省辖市环保局同意后报省环保厅备案,方可转移;省辖市内跨县(市)转移处置的,需填写转移备案表(见附四),并经产生地和接受地县(市)环保局同意后报省辖市环保局备案,方可转移。
污泥跨县(市)、省辖市转移处置的,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见附五),并由污水处理厂按季度向所在地的省辖市环境局报送转移联单汇总信息。不跨县(市)、省辖市区内转移处置的,执行交接单制度(见附六),并由污水处理厂按季度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局报送交接单汇总信息。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作为环保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现场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得少于4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1、对污水处理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建立了污泥环境管理的制度和内部监控部门; (2)污泥外运处置是否执行了转移联单管理或交接单制度,联单及交接单是否及时报送相关环保部门;
(3)污泥产生、临时贮存、外运或自行处置台账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定期汇总并按季度报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4)污泥产生量与污水处理量是否匹配,是否存在污泥去向不明和去向不合理的情况;
(5)污泥管理情况公示是否符合要求。 2、对污泥运输环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承担污泥运输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运营资质,有没有将污泥委托给个人或个体运输户运输的现象;
(2)运输车辆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转移单据是否随车运行。
3、对污泥处理处置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有处理处置资质,是否存在超量接收及违规接收的情况;
(2)处理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环境监测制
度是否落实,监测数据是否达标;
(3)污泥接收、贮存、处理、处置、最终产物去向的台账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定期汇总并按季度报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4)污泥接收和处理处置情况公示是否符合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因地制宜,提升污泥规范化处置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热电厂、水泥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设施的共处置能力,推进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建设。2012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并运行与当地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相适应的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
(二)深化合作,提升污泥环境监管能力
进一步加强污泥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环保部门内部各处室、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合理分工,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污泥处置的环境监管工作。
(三)依靠科技,提升污泥污染防治水平
运用视频监控和GPS系统,强化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全过程监控。大力推广污泥深度脱水减容技术,实现污泥减容,降低污泥运输、干化和处置成本。
(四)加强协调,提升污泥处置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应主动协调财政、物价、住建(水务)等部门,积极争取,确保污泥处置费用的足额提取和专款专用。建立合理
的污泥处置费支付机制,提倡污泥处置费由财政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直接支付到处置单位。 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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