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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发展的适用性分析
作者:匡贺武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24期
摘 要:本文简要介绍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及其在国外和地区的发展状况,探讨其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人寿保险信托;混业经营;保险业和信托业合作 一、人寿保险信托简介及其适用人群
人寿保险信托是一项保险和信托相结合的金融产品。它以保险金或者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通常即投保人)同受托人(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约,当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则将保险金交付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和投资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及收益按约定方式分配给信托受益人,在信托期满或者终止后,信托机构将剩余财产全部交予受益人。
人寿保险信托具有巨大的制度优势。首先,人寿保险信托可以满足委托人的特定需求,具有有服务个性化的优势;其次,信托机构具有良好的投资能力和经验,且信托投资无特定的资金运用限制,有利于取得最佳的投资效果,人寿保险信托具有投资专业化的优势;再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行为的法制性使人寿保险信托具有安全性的优势;最后,由于人寿保险信托的正外部性较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人寿保险信托采取税收优惠的政策。
虽然人寿保险信托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但它并不是适合所有人。实践中,人寿保险信托主要适合以下人群: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身心不健全者,委托人是企业经营者,或者购买巨额人寿保险且指定多个受益人的委托人。 二、国外(地区)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状况
国际上,人寿保险信托已经得到广泛研究和运用,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美、日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的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人寿保险信托;二是以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的人寿保险信托。 (一)美国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状况
人寿保险信托在美国发展最为成熟,目前美国人寿保险信托的市场规模较为可观。人寿保险信托在美国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弥补保险制度的不足,在投保人(委托人)去世以后,可以仍然让子女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运用保险金,避免保险金遭到不善运用或者遭到挪用情形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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