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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川建价师协[200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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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3 4:30:24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 细 则

川建价师协〔2007〕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造价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三)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注册及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组织部署造价员验证工作;

(六)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 (七)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日常管理; (八)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报考、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

(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

(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第十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两个科目。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专业应用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

专业应用知识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考试可任选一门。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十一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报考无“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 (二)报考有“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经济职称;

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报考造价员报名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www.sceci.net)下载《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造价协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报考无“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考有“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专业应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相应专业名称。

第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取得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

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企业);

(三)无本细则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二)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

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五)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

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

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

册。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注册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注册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注册。

造价员注册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省内变更:

(一)本市(州)内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本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持资格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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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 细 则 川建价师协〔2007〕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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