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湖北省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2008]14号).
(3)有其他特殊需要的。
25、各市(州)及以下体育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设置特设岗位:
(1)拟聘用曾获得全国最高级别比赛录取名次及以上成绩的退役运动员任教练员的。 (2)拟聘用省优秀运动队调整的教练员以及特殊人才的。
26、体育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7、体育事业单位正高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国家级教练一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高级教练一级岗位、高级教练二级岗位、高级教练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教练一级岗位、教练二级岗位、教练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助理教练一级岗位、助理教练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见习教练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8、体育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9、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和基本任职条件,按《指导意见》和《试行意见》的规定执行。
30、奥运会项目国家级教练员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人事部《关于国家级教练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体人字﹝2007)426号)规定执行。其他教练员岗位及其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关于湖北省体育事业单位教练员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体人〔2008〕2号)规定执行。
31、对于长期为运动队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根据管理权限和体育行业特点,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随队医生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出台的关于运动医学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32、体育事业单位中国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3、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体育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4、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除外),由主管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高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应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35、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分别由国家和省里确定。
36、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和行业调控,其任职人员按以下基本程序确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体育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市(州)政府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体育局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
37、省直属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和人员由省体育局和事业单位综合确定,报省体育局审核、省人事厅备案。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和人员,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综合确定,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备案。市(州)及以下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和人员管理,由市(州)政府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8、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9、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核准、备案及变更,按照《试行意见》的规定办理。 40、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1、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规定岗位职责,实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2、体育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体育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体育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和《试行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
44、体育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45、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岗位设置核准程序经批准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6、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要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7、体育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8、体育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体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49、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体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体育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尊重体育发展规律和管理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0、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体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体育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51、各地区、各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体育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2、省内已出台的有关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为准。
53、本指导意见由省人事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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