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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银 字/第 号
中信银行小企业互助式种子基金
业务合作协议
填 写 说 明
一、本协议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二、本协议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
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斜杠“/”、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
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
中信银行小企业互助式种子基金
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借款人/出资人/出质人(根据甲方成员数量相应填写): 地址/住所: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若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若为非自然人): 电话: 传真: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丙方/基金管理人(全称): 地址/住所: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若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若为非自然人): 电话: 传真: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为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小企业发展,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各方协商一致,就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的相关合作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1 互助式种子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甲方成员分别按乙方给予的授信额度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共同组建的风险缓释基金池。资金池内资金由甲方作为出资人和出质人,以本协议第2.2款约定的形式质押给乙方。
1.2 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是指乙方以基金为风险缓释手段之一,向甲方成员提供贷款融资的授信业务。
1.3 基金管理人指负责基金对账等日常管理职能,协助乙方进行贷后管理、风险预警、贷后清收等工作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即为本协议中的丙方。
1.4 基金项下借款人指基金项下由乙方提供授信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简称借款人,即为本协议中的甲方成员。
1.5 基金金额指甲方基金质押账户的合计存款金额。
1.6 基金余额指甲方基金质押账户的存款金额,在发生基金代偿等情形而扣划基金质押账户后的合计账户余额。
1.7 基金质押账户指甲方向乙方出质的定期存单所对应的账户,在《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专用)中具体约定。
1.8 基金存续期限指基金自设立至终止的期限,在本协议第2.1款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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