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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谨慎使用会计估计筹划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有观点认为,既然预缴是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计算税额预缴,那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调整会计利润可以筹划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即通过会计方法在年度中调低会计利润,在前几个季度预缴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最后一个月账务调账转回,以此在短期内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的短缺,获得税款延迟缴纳的时间价值。
还有观点认为,该操作方法在税收政策上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其税收风险极低,基本上实现了税收零风险,称为“另类税收筹划”。为此,本文梳理了相关财税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作如下分析。
案例:A房产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预计会计利润4000万元,该企业企业所得税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据实计算预缴。考虑资金压力等原因,该公司财务采取上述“另类税收筹划”方案。会计处理上通过对开发成本和应收账款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4000多万元(根据实际情况严重不具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条件),导致会计利润由盈变亏。当期本来应缴纳的1000万元(4000×0.25)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得以延迟缴纳(该企业计划在当年12 月再将该资产减值准备调整回转)。于是依次产生以下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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