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评价细补充说明
《细则》第147页
5.3.11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评价内容: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到20%得4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8分。旅馆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5%时得4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4分,最高得分不超过8分。 《细则》第156页
5.1.15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0% 。
评价内容:透水地面面积比达到40%得3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得0.6分,本项最高得分6分。
《细则》第157页
5.2.16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现行标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 - 153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评价方法1:
当建筑物体形系数及窗墙面积比满足规范限值要求时适用。 评价方法2:
分数n?7?10?《细则》第159页
5.2.17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能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
评价内容: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国家标准目标值的要求得满分5分。 《细则》第159页
5.2.19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评价方法1:
分数n?4?4?《细则》第161页
5.3.14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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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评价内容: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到40%以上得7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得0.4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5分;旅馆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到25%以上得7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5分。
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不参评的条文有:
居住建筑:
控制项:4.1.9、4.4.1、4.5.5、4.6.1、4.6.3、4.6.4
一般项:4.3.12、4.4.5、4.4.7、4.4.10、4.6.6、4.6.8、4.6.9、4.6.11、4.6.12 优选项:4.4.12、4.5.12、4.6.13、4.6.14 公共建筑:
控制项:5.1.6、5.4.1、5.5.4、5.6.1、5.6.2、5.6.3
一般项:5.3.12、5.4.5、5.4.7、5.4.11、5.6.6、5.6.7、5.6.11 优选项:5.4.13、5.6.1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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